律师之家--详细信息
 
律师搜索:      
详细信息
 
警察人员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3/2/28 15:58:48】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第 1 条

  本条例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三十二条及警察法第三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警察人员之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警察人员,指依本条例任官授阶执行警察任务之人员。

  第 4 条

  警察官职分立,官受保障,职得调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职。

  第 5 条

  警察官等为警监、警正、警佐。各分一、二、三、四阶,均以第一阶为最高阶。

  第 6 条

  拟任警察官前,应就其个人操守、素行经历及身心健康状况实施身家调查;其身家调查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警察官于任职前,应注意其智力、体能、学识、经验及领导才能,并考量其对任职之地区、语言、风俗、习惯、民情等适应能力。

  第 7 条

  初任警察官时应宣誓,誓词如左:

  “余誓以至诚,恪遵国家法令,尽忠职守,报效国家,依法执行任务,行使职权,勤谨谦和,为民服务,如违誓这,愿受最严厉之处罚,谨誓。”第 8 条

  警察人员之职称,依各级警察机关组织法规之规定。

  第 9 条

  警察人员由内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辖市政府管理。

  第 10 条

  初任警察官之年龄,不得超过左列规定:

  一警佐四十岁。

  二警正四十五岁。

  三警监五十岁。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项限制。

  第 11 条

  警察官之任官资格如左:

  一警察人员考试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经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条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铨叙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备前项各款资格之一外,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应经警察大学或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四阶以下,应经警察大学、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或警察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

  第 12 条

  警察人员考试及格者,取得任官资格如左:

  一高等考试一级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一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警正一阶任官资格。

  二高等考试二级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二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警正三阶任官资格。

  三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阶任官资格。

  四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四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警佐三阶任官资格。

  五初等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五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警佐四阶任官资格。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各等级考试及格人员,如无相当官阶职务可资任官时,得先以低一官阶任官。

  第 13 条

  警察人员官阶之晋升,准用公务人员考绩升职等之规定。

  警察人员具有特殊功绩晋阶者,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 14 条

  警察人员之晋升官等,须经升官等考试及格。

  经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实授警正一阶职务满三年,连续三年年终考绩,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并叙警正一阶本俸最高级,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警监四阶任官资格,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一经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及格者。

  二经警察大学或警官学校四年学制以上毕业者。

  经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实授叙警佐一阶本俸最高级,最近三年年终考绩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并经晋升警正官等训练合格,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警正四阶任官资格,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一经普通考试、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四等考试或相当委任第三职等以上铨定资格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及格,并任合格实授警佐一阶职务满三年。

  二警察学校或警察专科学校警员班毕业,并任合格实授警佐一阶职务满十年者,或警察专科学校专科警员班或警官学校、警察大学专修科毕业,并任合格实授警佐一阶职务满八年,或警官学校、警察大学四年学制以上毕业,并任合格实授警佐一阶职务满六年。

  前项考绩升任警正官等人员,除具有第二项第一款所定考试及格之资格者外,以担任警正三阶以下职务为限。但仍应受第十一条第二项之限制。

  第三项晋升警正官等训练办法,由考试院定之。

  第 15 条

  本条例施行前,经依法铨叙合格现任警察官之官等,依左列规定改任:

  一简任改任警监。

  二荐任改任警正。

  三委任改任警佐。

  第 16 条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监各官阶时均应任官,程序如左:

  一警监、警正由内政部核转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后,呈请总统任官。

  二警佐由内政部核转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后任官,或由直辖市政府核转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后,报内政部任官。

  第 17 条

  初任警察职务应先予试用一年。试用期满成绩及格者,予以实授;成绩不及格者,延长试用期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延长后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试用。

  警察大学、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及警察学校学生经实习期满毕业,分发任职者,免予试用。

  第 18 条

  警察官任职,依各该机关组织法规之规定,官阶应与职务等阶相配合。本官阶无适当人员调任时,得以同官等低一官阶资深绩优人员权理。遇有特殊情形,亦得以高一官阶人员调任。

  警察官职务,应就其工作职责及所需资格,列入职务等阶表,必要时一职务得列两个至三个官阶。

  前项职务等阶表,依机关层次、业务性质及职责程度,由铨叙部会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内政部拟订,报请考试院核定。

  依法应适用本条例之机关及人员,于本条文修正施行前,其组织法规所列职务之官等与职务等阶表抵触时,暂先适用职务等阶表规定。但各机关组织法律于本条文修正施行后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组织法律之规定。

  第 19 条

  各级警察机关主管及专门性职务人员,得经升职教育或专业训练培育之。

  第 20 条

  警察人员之升迁,应本人与事适切配合之旨,考量机关特性及职务需要,依资绩并重、内升与外补兼顾原则,并与教育训练及考核相配合,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择优升任或迁调历练,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前项警察人员升迁之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第 21 条

  警察职务之遴任权限,划分如左:

  一警监职务,由内政部遴任或报请行政院遴任。

  二警正、警佐职务,由内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辖市政府遴任。

  第 22 条

  警察人员之俸给,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给,均以月计。

  本俸及年功俸之俸级及俸额,依附表之规定。

  (备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四○) 第 27220-1 页)

  第 23 条

  本俸之支给,初任警正或警佐者,其等级起叙规定如左:

  一高等考试一级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一等考试及格,以警正一阶任用,自一阶三级起叙,先以警正二阶任用者,自二阶一级起叙。

  二高等考试二级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二等考试及格,以警正三阶任用,自三阶三级起叙,先以警正四阶任用者,自四阶一级起叙。

  三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考试及格,以警正四阶任用,自四阶三级起叙,先以警佐一阶任用者,自一阶一级起叙。

  四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四等考试及格,以警佐三阶任用,自三阶三级起叙。

  五初等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五等考试及格,自警佐四阶六级起叙。

  第 24 条

  依第十五条改任之现职人员按其改任之等阶换叙俸级,原叙俸级高于改任官阶最高俸级者,仍支原俸给。

  第 25 条

  本俸及年功俸之晋级,准用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第 26 条

  晋阶之警察官,核叙所晋官阶本俸最低级;原叙俸级高于所晋官阶本俸最低级者,换叙同数额之本俸或年功俸。

  升任高一官等警察官,自所升官等最低官阶本俸最低级起叙;原叙俸级高于起叙俸级者,换叙同数额之本俸或年功俸。

  调任同官等低官阶职务之警察官,仍以原官阶任用并叙原俸级。

  第 27 条

  警察人员加给分勤务加给、技术加给、专业加给、职务加给、地域加给;其各种加给之给与,由行政院定之。

  第 28 条

  (奖惩)

  警察人员平时考核,以忠诚、廉洁及工作成绩为考核重点,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惩处分申诫、记过、记大过、免职及免官。

  前项奖惩标准,除依本条例规定外,由内政部商请铨叙部定之。

  第 29 条

  警察人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即停职: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涉嫌犯内乱罪、外患罪,经提起公诉者。

  二涉嫌犯贪污罪、渎职罪、盗匪罪,经提起公诉者。

  三涉嫌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犯诈欺、侵占、恐吓罪,经提起公诉者。

  四涉嫌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缓刑或得易科罚金者。

  五依刑事诉讼程序被通缉或羁押者。

  警察人员其他违法失职情节重大者,其主管机关得依职权予以停职。

  前二项停职人员,主管机关并应依法处理。

  第 30 条

  停职人员,其行政责任尚未构成法定免职情事者,应准予复职,并补发停职期间之俸给。

  前项应准予复职人员死亡者,其应补发之俸给,由依法得领受抚恤金之人具领之。

  依前条第一项第五款停职人员,在检察官起诉前,经撤销通缉或释放者,得先予复职。

  第 31 条

  警察人员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机关或其授权之机关、学校应予以免职:

  一公务人员考绩法所定一次记二大过情事之一者。

  二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犯内乱罪、外患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三犯贪污罪、盗匪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经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者。

  五依刑事确定判决,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

  六因案被通缉逾六个月未撤销通缉者。

  七持械恐吓或伤害长官、同事,情节重大,有具体事实,严重影响警誉者。

  八恶意犯上,或以匿名控告、散发传单等方式诋毁长官、同事或破坏团体,有具体事实,严重影响警誉者。

  九假借职务上之权势,意图敲诈、勒索,有具体事实,严重影响警誉者。

  一○假借职务上之权势,庇护窃盗、赃物、流氓、娼妓、赌博,有具体事实,严重影响警誉者。

  一一同一考绩年度中,其平时考核奖惩互相抵销后累积已达二大过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免职处分于确定后执行,未确定前应先行停职。

  依第一项免职者,并予免官。

  第 32 条

  警察人员之考绩,除依本条例规定者外,适用公务人员考绩法之规定。

  第 33 条

  警察人员任本官阶职务满十年未能晋阶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晋至本官阶职务最高俸级者,其考绩列甲等、乙等之奖励,依左列规定:

  一甲等:晋年功俸一级,给与一个半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晋至年功俸最高俸额者,给与二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乙等:晋年功俸一级,给与一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晋至年功俸最高俸额者,给与一个半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第 34 条

  办理考绩程序如左:

  一内政部警政署与所属警察机关、学校、各县 (市) 警察局及警察大学警察人员之考绩,由内政部或授权之警察机关、学校核定后,送铨叙部铨叙审定。

  二直辖市政府警察局警监人员之考绩,由直辖市政府核定后,送内政部转铨叙部铨叙审定;其余人员之考绩,由直辖市政府核定后,送铨叙部铨叙审定。

  第 35 条

  警察人员之退休,除依左列规定外,适用公务人员退休法之规定:

  一、警正以下担任具有危险及劳力等特殊性质职务者,其退休年龄,得依照公务人员退休法之规定酌予降低。

  二、在执行勤务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碍,不堪胜任职务并依公务人员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规定按因公伤病标准给与外,另加发五至十五个基数。基数内涵均依所任职务最高等阶年功俸最高俸级计算。

  三、领有勋章、奖章者,得加发退休金。

  警察人员在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有前项第二款情形,现仍支领或兼领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给与,自修正条文施行之日起准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三款加发退休金之对象、基数、金额及其他相关事项之标准,由行政院、考试院会同定之。

  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二项人员依所任职务最高等阶年功俸最高俸级计算之退休金高于铨叙审定合格等级计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额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给。

  第 36 条

  警察人员之抚恤,除依左列规定外,适用公务人员抚恤法之规定:

  一、在执行勤务中殉职者,其抚恤金基数内涵依其所任职务最高等阶年功俸最高俸级计算,并比照战地殉职人员加发抚恤金。

  二、领有勋章、奖章者,得加发抚恤金。

  警察人员在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有前项第一款情形,其遗族现仍支领年抚恤金者,其年抚恤金之给与,自修正条文施行之日起准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一项第二款加发抚恤金标准,在不重领原则下,比照退休金加发标准发给。

  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项依所任职务最高等阶年功俸最高俸级计算之抚恤金高于铨叙审定合格等级计算之抚恤金者,其差额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给。

  第 37 条

  警察人员有特别贡献或特殊功绩者,予以特别休假。其办法由内政部会同铨叙部定之。

  第 38 条

  警察机关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得保送现职警察人员至国内外大学或专科学校进修,其办法由内政部会同教育部定之。

  第 39 条

  依警察机关组织法规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员及技术人员,除任用退休及抚恤外,准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 40 条

  各机关、学校、团体驻卫警察设置管理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第 41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内政部、铨叙部会同定之。

  第 42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资讯搜索
社会与法
· 购物后超过“合理期间”提出质
· 《借款合同》此条约定无效,借
· 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离职索要
·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
· 压一个月发工资?!法院判公司
· 撤销判决,改判死刑,剥夺政治
· 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
· 死者家属索赔157万,只因小狗
· 买房后悔,定金能退吗?
· 未经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公司擅
专家说法
· 从复星诉SOHO中国案看公司股权
· 2013年29天假期中18天被指从周
· 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
· 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承担
· 从一起拍卖纠纷谈竞拍文物、艺
· 行政不作为合法性审查相关问题
· 对“以共犯论处”的理解
· 浅析“说理执法”的内涵
· 熊秉元:掀起你的盖头来
热门资讯
· 贪7000万、网游氪金、住10万1
· 警方披露电信诈骗升级版:给自
· 网络名人“边民”董如彬涉嫌虚
· 贵阳837名学生被强迫冒充特警
· 武汉新洲区委书记被查 湖北多
· 海南省工业学校发生集体伤人事
· 河北一镇书记边吃边骂:老百姓
· 中国律师:何去何从?
· 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
最新评论
无标题文档
会员注册  |  在线留言  |  站长简介  |  联系我们  |  后台管理
衡明律师事务所    潍坊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方圆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