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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购销合同将有“必备条款”

【发布时间:2010/7/5 11:09:43】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今年内,明确电视剧播映权授权时效和播出次数的规定有望出台。记者从近日召开的2010年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会员大会上获悉,《电视剧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若干“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有望年内出台。

  《X特工》被剪短索赔2041万

  日前,因认为自己享有的电视剧《X特工》著作权被侵犯,圆梦影视公司将广西电视台等五单位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这一案件。

  圆梦影视公司起诉至法院表示,圆梦影视公司通过转让取得了剧本《红色特工》的著作权,为拍摄电视剧,将《红色特工》剧本更名为《X特工》。此后,圆梦影视公司与广西电视台签订合同,为拍摄电视剧申报立项。双方约定,广西电视台按照每集5万元标准,从圆梦影视公司处购买《X特工》的首轮上星电视播映权以及地面频道永久播映权。

  今年4月6日,圆梦影视公司在北京的一家音像有限公司发现了《X特工》的DVD光碟并购买了一套,并发现这套由广东嘉应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电视剧《X特工》的DVD光碟,内容为圆梦影视公司享有完整著作权的同名电视剧。

  圆梦影视公司表示,光碟封面署名的联合拍摄单位广西电视台、三度空间(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南方电视台、金菲林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与这部电视剧没有关系。此外,几家被告公司未经圆梦影视公司同意,擅自将原本30集的电视剧剪为25集,侵犯了圆梦影视公司对该剧的完整权及作品修改权,严重降低了该剧的艺术质量。

  因此,圆梦影视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广西电视台、三度空间(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南方电视台、金菲林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广东嘉应音像出版社在新闻媒体上刊登书面致歉函,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41万元。

  建议电视剧授权时效缩至一年

  记者了解到,目前《X特工》侵权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未有定论。且不论这起案件最终结果如何,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况普遍存在。

  去年3月,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在四家卫视展开抢播混战,期间,东方卫视为赶上提早19小时播出的江苏卫视的进度,对《我的团长我的团》前三集进行删减,令本应在第三集出现的人物在第二集就“跑”了出来。

  不久前热播的电视剧《手机》和《杨贵妃秘史》同样遭遇了“剪刀手”。已在北京卫视、浙江卫视、东方卫视及深圳卫视播出过半。虽然《手机》在北京、浙江、东方和深圳四家卫视是同步播出,但不少细心的观众还是发现,与北京卫视相比,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播出的《手机》少了好几个镜头。

  “像这样电视台删减电视剧的情况并不是新鲜事了,有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时还剪掉一些演职人员名单,而这些正是知识产权最基础的内容。”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会长尤小刚表示,电视台类似的侵权或不规范行为还有不少,这些严重损害了制作方的权益。为规范节目市场交易行为,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三次上书国家广电总局,建议总局颁布《必备条款》,力争在尊重版权完整性、明确授权时效和播出次数、按时支付版权费用等方面维护制作行业合法权益。

  “在明确授权时效方面,现在有的电视台对电视剧播映权一签就要播7年,这种超长合约很不利于电视市场发展,我们认为正常播出合同时效应该是一年。”尤小刚进一步解释说,此外,电视台拖欠版权费用的情况十分普遍,很多制作公司都因拿不到版权费无法正常运营。“我们提到的这些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也是电视产业发展最基本的问题,其实市场发展到现在再谈到这些问题已经很滞后了。”

  《必备条款》有望以法规形式发布

  尤小刚表示,中国电视剧播出市场要想规范发展,提高制作能力,版权保护是十分重要的。由于电视剧购销合同内容千变万化,对版权保护用必备条款的方式界定是符合法律保护的基本做法。这一点已经得到国家广电总局的赞成和高度重视,已多次召见行业代表深入探讨和反复论证,并提出今年之内通过行业公约的形式出台《必备条款》的设想。

  “我们商议通过今年协会秋季推介会的影视产业发展论坛,由广电总局出面召开全国制播高层论坛,与电视台取得共识形成公约,由广电总局发文件支持认可。”尤小刚表示,“当然,我们更希望它以法规形式发布。”

  尤小刚透露,由于最近此事推进进程较快,也很有可能不经过行业公约的步骤,直接以法规形式发布。

  据了解,在电视剧购销的过程中,制作方跟电视台签订的大都是由电视台方面提供的合同文本,常出现签约不细、履约不严的情况。业内人士认为,即使有了规范严密的合同,也需要配合以严格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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