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之家--详细信息
 
律师搜索:      
详细信息
 
熊秉元:掀起你的盖头来

【发布时间:2010/7/21 8:20:36】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前一段时间, 我受邀撰写高中《公民与社会》的教科书。根据教育部“国立编译馆”所订的课纲, 编写相关而合宜的材料。

  在“人己关系与分际”这一章, 课纲明订家庭、学校等标题; 可是, 我很惊讶, 却独独缺了现代社会日益重要、对高中生尤其有意义的人际关系──网路里的世界。基于小小的责任感, 我主动在课文里加了一节“虚拟世界的人际关系”; 而且, 苦口婆心的自以为是一番:

  网路虚拟世界里, 有点像小时候扮“家家酒”, 藉着想像揣摩另外一种感受和经验。在安全距离的屏障之下, 想像的空间扩大, 言语的运用也往往超出日常生活里的尺度。也就是, 网路里的虚拟世界, 扩充了经验的范围。而且, 虚拟世界里的互动, 毋须面对真实世界里的噪音、塞车、酷暑、严寒等。网路里可以四季如春, 万年长青。在虚拟的世界里, 虽然也有喜怒哀乐, 但是在真实的世界里, 人却必须面对考试、升学、工作等实际问题。虚拟的世界扩充了经验, 但却不能取代真实的世界。

  牵挂网路里的人际关系, 显然不是杞人忧天。“网路实名化”的问题──必须以本名、原汁原味上网──已经引起广泛的讨论, 韩国甚至已经通过相关的立法。对于网际网路这个新生事物, 相关的法律规范如何较好, 确实是理论实务都重要。而且, 无论最后的判断如何, 思维论述的本身也是饶有兴味的挑战!

  想像一道光谱(spectrum), 代表身分的各种可能。在一个端点上, 是本人必须实名应对; 在另一个端点, 是本人完全可以无名无姓。介于两个极端之间的, 是程度不同的实名/无名无姓。藉着这个光谱, 可以辨认出真实世界和网路世界里的各种情境。

  生活里, 有些事必须是真名真姓, 本尊出马才行: 联考和各类考试时应答, 选举时投票, 就医谋职等等。在这些情境里, 藉着真实姓名和其他资料, 当事人能确认自己的身分, 也得到对应的待遇。在另外一些情境里, 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乃至于性别等, 并不特别重要。重要的是当事人的“行为”, 所以当事人戴上墨镜、男女变装等, 都无关紧要: 便利商店买瓶饮料、大马路上逛街、买票进电影院、进地铁站搭捷运等等。实名与否, 并不影响行为本身。

  介于两者之间的, 是姓名身分有点重要、又不太重要; 姓名身分有助于交往互动, 但是不是非要不可: 卖场和餐厅等, 对于熟客和生客, 待遇或有不同, 但是差别有限。

  网路实名化非必要

  由此可见, 即使在网际网路出现之前, 真实世界里的人生, 也并不是非要真名本尊不可。随着利害关系的大小, 会逐渐雕塑出各种交往互动的模式。当实名本尊的效益可观时, 自然会要求名实相符; 否则, 不知姓名的接触往还, 能达到目的就好。因此,  对于网际网路而言, 实名与否的关键所在, 当然是所涉及的成本效益如何!

  网际网路的特色(优点)之一, 就是可以匿名参与。任何人(总统、官员、法官、专业人士、一般民众), 都可以隐藏身分的发挥才华, 为网路世界添增新的内涵。单单是这个特质就足以判定, 网路全面的实名化, 不但是划地自限, 而且比真实世界更极端──更不真实。因此, 就和太阳底下大部分的事一样, 网际网路实名化是程度的问题, 而不是黑白分明、一刀两断。

  只有在需要的时刻, 才需要掀起盖头来, 不是吗?

  Professor of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Visiting Professor of Shan Dong University

 


资讯搜索
社会与法
· 购物后超过“合理期间”提出质
· 《借款合同》此条约定无效,借
· 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离职索要
·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
· 压一个月发工资?!法院判公司
· 撤销判决,改判死刑,剥夺政治
· 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
· 死者家属索赔157万,只因小狗
· 买房后悔,定金能退吗?
· 未经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公司擅
专家说法
· 从复星诉SOHO中国案看公司股权
· 2013年29天假期中18天被指从周
· 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
· 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承担
· 从一起拍卖纠纷谈竞拍文物、艺
· 行政不作为合法性审查相关问题
· 对“以共犯论处”的理解
· 浅析“说理执法”的内涵
· 熊秉元:掀起你的盖头来
热门资讯
· 贪7000万、网游氪金、住10万1
· 警方披露电信诈骗升级版:给自
· 网络名人“边民”董如彬涉嫌虚
· 贵阳837名学生被强迫冒充特警
· 武汉新洲区委书记被查 湖北多
· 海南省工业学校发生集体伤人事
· 河北一镇书记边吃边骂:老百姓
· 中国律师:何去何从?
· 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
最新评论
无标题文档
会员注册  |  在线留言  |  站长简介  |  联系我们  |  后台管理
衡明律师事务所    潍坊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方圆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