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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后超过“合理期间”提出质量异议,该不该赔偿?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9:12】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假如你是卖家,买家在你店里买了一批消毒物品,7个月后买家又以货品有质量问题把你告上法庭,要求你全额退赔货款,你怎么办?近日,历城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官会不会支持买家呢?看看去~~ 

 
基本案情 

2020年初,山东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通过行业微信群发现杨某某出售酒精。经过联系,杨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了某公司(第三人)的医用酒精检验报告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外包装图片,李某某决定购买。双方约定每桶酒精35元,一手付款一手交货。2020年2月12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转款14000元。同日,杨某某向李某某发货400桶酒精,桶装酒精均用润滑油包装箱包装,与杨某某微信发送的图片不同,且检验报告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证未与货同行。2020年3月17日,济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山东某有限公司开具了14000元发票。2020年9月2日,山东某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就酒精质量提出异议,要求解除与济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某某的买卖合同及返还14000元的货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 
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收到涉案酒精后,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无论是酒精的外包装,还是未随货发送的检验报告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证等,检验难度小,如果山东某有限公司及时检验,均属于可及时发现的瑕疵,但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收到购买的酒精后,于2020年9月2日才提出上述异议,应视为未在合理的异议期内就酒精的瑕疵提出异议,应当认定杨某某交付的酒精不存在瑕疵。对山东某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济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某某的买卖合同及返还14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山东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山东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后,发现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一面对标的物妥为保管,一面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对于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何为“合理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本条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买受人如果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时起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依照法律规定,就视为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符合约定,即从法律上认为买受人认可了标的物。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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