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之家--详细信息
 
律师搜索:      
详细信息
 
浅析“说理执法”的内涵

【发布时间:2010/7/26 9:45:40】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说理执法”是民警在办理各类案件、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的一种新的执法理念,它区别于暴力执法、强权执法、霸王执法,是在人性化执法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一种更加高度概括的执法方式。

  随着我市公安机关说理执法工作的开展,广大民警通过说法理、通情理、讲道理、明事理,把“说理”合理贯穿到“执法”过程中去,成功解决一大批矛盾纠纷,尤其是基层一线的民警直接面对的是广大人民群

  众,说理执法的成功运用为和谐警民关系和促进公安工作发展提供强大助推力。本人结合自身实际工作,谈谈对说理执法的理解,对“说”、“理”、“执”、“法”内涵进行简单剖析。

  “说”——言语的表达方式,执法的有效载体

  “说”是一种手段,“说”是一种方式。“说什么”、“怎么说”是说理执法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说什么”要求说理执法者肚中有“货”,才能拿得出,说的赢。说理前在心中就应有“说什么”的准备,明白自己说的是道理、法理、情理、事理,将这些“理”牢记在心,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应对案件的办理和矛盾纠纷的调解;而另一方面,“怎么说”就要求说理执法者会运用合理的言语表达完整的意思。用恰当的有声语言和适时的肢体语言运用到说理中去,努力提高自身语言文字水平和口才表达能力,说出气势,说出权威,说得让人心服口服的,为整个说理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理”——法理、情理、道理、事理

  有理的执法才有力。说理执法中,尤其是基层民警在接处警时可以合理运用民俗民情以及约定俗成的惯例和道理作为“说”的素材,作为表达观点和倾诉“理”的内容,而内容的好坏关键性地影响到“说”的质量和效果。用法理说教无理取闹和知法犯法,求得浪子一回头;用情理应对家庭矛盾,促进千万家庭的幸福美满;用道理解除民众怨恨,和谐警民关系;用事理劝解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其中,说理执法体现得最多、最行之有效的是对法律的合理宣传和规范运用,将法律法规作为法理的支撑和载体,贯彻说理执法过程始终。之所以说“说法理”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是因为法律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法律的法理性,它体现出的公正和公平就使法理更具有说服力,这样的说服力运用到说理中,更清晰更透彻的解释给受众,让其知晓和理解,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而清理、道理、事理可以概括为除法理外的所有道德舆论形成的广大群众认可的内容,它是法理的辅助和支撑,是道德舆论在执法活动中的体现。

  “执”——“执”前说教,规范执法,人性化执法

  执法的“执”表现的是一种执行力。这种执行力分两个部分,一方面对“执行力”的严厉性和权威性进行事前宣传和引导,另一方面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说理执法中,严格执法是说理的有力武器,其中严格执法除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治外,还表现在对行为的惩治前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做到事前预防和宣传,最大限度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是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用固定的法律条款对行为进行惩治,其实这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应在说理执法过程中借助法律法规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威性来促进案件、事件的处理。用言语表达的严厉性和规范性增强说理的有效性。同时,说理执法要掌握好说理与执法的策略和分寸,说理时,言语的表达该温和的要温和,该严厉的要严厉,针对具体的问题要适时恰当的运用法律条款,严格说教。如在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的闹丧问题时,就应当偏重“执”的力度的宣传,侧重强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权威性,让当事人知晓可能实施的行为所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应当受到的处罚,从而敦促他们有效的约束自已的行为,理性处理事件。

  “法”——坚强后盾和最终目的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法”是说理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说”、“理”、“执”都是为“法”而服务,都是为了“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得到有效实施,从而让“法”在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它是整个说理执法过程的最终目的。从狭义上讲,“法”指的是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各种规章制度。最权威的即是常用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法理效力以及严谨的法定程序构成了执法的标准和规范。每一位执法者都是以统一的法定标准处理矛盾纠纷和各类事件,体现出执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从广义上讲,“法”指的是具有为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发展提供保障的一切约束性规章制度及约定俗成的规范性条件。说理执法中,不仅仅体现在对固定法律法规条文的对照执法,还体现在平时的约定俗成的一些道德层面的地方习惯和局部舆论氛围。如在执法中体现出的人性化成分就是一种区别于冰冷法律法规的“法”的广义部分,是一种执法的合理运用,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合理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安民警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更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维护者。

 


资讯搜索
社会与法
· 购物后超过“合理期间”提出质
· 《借款合同》此条约定无效,借
· 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离职索要
·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
· 压一个月发工资?!法院判公司
· 撤销判决,改判死刑,剥夺政治
· 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
· 死者家属索赔157万,只因小狗
· 买房后悔,定金能退吗?
· 未经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公司擅
专家说法
· 从复星诉SOHO中国案看公司股权
· 2013年29天假期中18天被指从周
· 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
· 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承担
· 从一起拍卖纠纷谈竞拍文物、艺
· 行政不作为合法性审查相关问题
· 对“以共犯论处”的理解
· 浅析“说理执法”的内涵
· 熊秉元:掀起你的盖头来
热门资讯
· 贪7000万、网游氪金、住10万1
· 警方披露电信诈骗升级版:给自
· 网络名人“边民”董如彬涉嫌虚
· 贵阳837名学生被强迫冒充特警
· 武汉新洲区委书记被查 湖北多
· 海南省工业学校发生集体伤人事
· 河北一镇书记边吃边骂:老百姓
· 中国律师:何去何从?
· 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
最新评论
无标题文档
会员注册  |  在线留言  |  站长简介  |  联系我们  |  后台管理
衡明律师事务所    潍坊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方圆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