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吃五谷杂粮,哪还有不得病的。”看病就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医院打交道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医疗纠纷案件有哪些诉讼技巧?
近来,总是接到一些关于医患纠纷的投诉。患者拿着一大堆认为自己胜券在握的资料,想不通为何输了官司,他们往往非常激动。
但当我们仔细研究诉讼材料后发现,败诉原因有患者的原因:有的不注意证据的保全,有的选择诉讼案由错误,有的选择鉴定机构不当,有的在纠纷发生后不合法维权,而是选择堵门闹事的方法……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山西省东奥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请这位擅打此类官司的律师为大家出谋划策。
———编者按
特别提示
患方在纠纷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应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
3.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得到其他上级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应立即转院。
4.收集门诊、急诊、住院病史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他书证。
5.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加盖医院章并注明复制页数)并封存主、客观病史资料。
6.及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调取申请。
7.及时找寻同病房病友及其陪侍人等与患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现场证人,保留好他们的联系方法。
不是医疗事故 也能获得赔偿
典型案例
李平(化名)是平定县的一个普通农民,2003年5月4日下地干活时,他不慎摔伤左腿,住进了县里的一家医院。5月9日,医院给李平做了“左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5月23日拆线后出院。回家后不久,家人发现李平身上的创口有脓水流出,并有两针缝线未被拆除。不得已,李平再次来到该医院就医。大夫为李平拆掉了缝线,诊断流脓为“脂肪液化”,制定了“置管冲洗”的治疗方法。20天后,李平的病情并没有好转。
此后虽然经多次治疗,伤口仍然多次出现破溃,无法愈合。2004年2月2日,李平被诊断为“骨髓炎”,前往北京进行治疗。最终因承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用,李平出院。
案情发展
与医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平以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将医院告上法庭。阳泉市医学会和山西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技术鉴定显示,不构成医疗事故。这让李平一筹莫展。最后,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平以医疗差错人身损害赔偿再次提起诉讼,经过山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司法鉴定书,李平最终赢了官司。
律师提醒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不能成为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患者在接受诊疗的过程中,一旦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导致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医院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时,虽然患者的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经过医学会鉴定确又不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已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作废不用了,患者不应轻易放弃维权。
遇到纠纷 切莫随便签协议
典型案例
韩女士是太原市一家化工厂的职工。2004年的一天,韩女士摔了一跤后,落下了腿疼的毛病,“CT”扫描后,被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2005年6月,韩女士从电视上看到了某医院瞬间精确复位的医疗广告,韩女士决定前往一试。
6月14日,在这家医院,韩女士得到了“终身难忘”的治疗。据韩女士说,在治疗的过程中,自己就感到钻心般的疼痛,感觉一个钻头从尾骨钻到了胸背,不能平卧。此后,韩女士出现了腿脚疼痛发麻,小腹疼痛的症状。出院后,病症并没有减轻,并出现了双腿、双脚对称麻木等症状。
韩女士多次找到医院交涉。8月25日,经过双方协商,双方达成了解决医疗纠纷的协议。双方约定,院方一次性给付韩女士治疗费3万元整,一次性解决医疗纠纷,今后韩女士无论发生任何问题,均与医院无关。
随后发生的事情,让韩女士预料不及,在一所著名的骨科医院,专家指出韩女士必须立即实施手术,并且手术费用在10万元以上。
案情发展
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韩女士多次找到了为她做治疗的医院进行协商。今年4月,这家医院以韩女士违反协议约定为由,将韩女士告上法院,要求韩女士返还医院已经支付的3万元治疗费,并赔偿因违约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费2万元。面对医院的民事起诉状,韩女士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期间,向山西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申请了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目前,双方当事人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律师提醒
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患者一定要多向专业人士请教,切忌盲目信任,只看眼前一点小利而放弃了更大的权益。拿钱、签字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因为法律规定,患者一旦在医方起草的“协议或办法”上签字就意味着患者已经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处分,就不能再反悔了。
虽然我国法律上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要求主张撤销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患者拿出证据证明医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这往往是无法举证的。
固定依据 花销确定后再索赔
典型案例
2005年11月,35岁聋哑人韩先生带着两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子,到太原市一家医院就医。11月14日,做完手术后,两岁的小韩并没有走出重症监控室。术后,医院向家属告知,因为手术缝堵过程中不慎将传导神经损坏,导致患者心律无法正常调理,可能有生命危险,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经过协商,医院免费为小韩装了起搏器。
案情发展
韩先生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0万余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今后每次更换心脏起搏器所需住院医疗费以及3名家属的交通、住宿和误工费。
律师提醒
大多数的医疗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适合一次性处理的,正如本案中小韩的损害不是一次或几次手术就能治疗终结的,他需要随着年龄的增长每七年更换一个心脏起搏器。他遭受的损害是现有医疗技术水平无法治愈的。
这类患者,不宜抱着不切实际的想法,一次性要求医院赔偿几十万、上百万,这在现实中与审判实践中都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患者对那些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实际尚未发生的损失可以保留诉权,等产生费用后再行起诉。
再另行起诉,患者必须提侵权诉讼。如果小韩7年后第一次起诉医院侵权,那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必然是败诉。而通过这次起诉,虽然表面上看没赔了多少钱,但这份生效的判决是后面实际发生了后续治疗时索赔的基础,也是法院再次审理时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 起诉的最佳理由
典型案例
2005年11月13日凌晨4时许,35岁的杜先生忽然感到腹痛并伴呕吐,在父母的陪同下,杜先生被送往临汾市的一家医院就医。中午12时,杜先生被推进了手术室进行治疗。手术后,杜先生一直没有清醒。下午4时左右,杜先生脸色痛苦、双手乱扒,5时40分,液体忽然停止输入,随后,杜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发展
杜先生的家属,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临汾市医学会的鉴定,此医疗纠纷并未构成事故赔偿,家属对案件进行了撤诉,并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起诉。
律师提醒
出于诉讼技巧的考虑和对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不信任,患者方放弃去省医学会作再次鉴定。并于接到鉴定书后向法院提出医疗差错司法鉴定申请。但办案法官以案由不能变更为由拒绝了司法鉴定申请。
考虑到当事人是以法律援助缓交诉讼费的方式立案,撤诉不会造成经济损失,患者方申请了撤诉。律师提醒患者切忌以医疗事故赔偿为由起诉,除了走弯路加大诉讼成本外一点好处也没有。
另外,依经验来看:由于赔偿额难以确定等问题,不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对医方有利对患方不利。
本报记者郭卫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