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线仲裁”雏形初具
中国仲裁在发展过程中也已经出现了在线仲裁的雏形。此次报告显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自2001年起采用在线仲裁的方式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截至2007年7月已受理案件700余件。广州仲裁委员会也已开始探究并试行在线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其他仲裁委员会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和努力。
以CIETAC为例,其对现行的司法外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其权限范围内的域名行使管理权,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就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域名向社会公众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制定相应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按照其有关标准指定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其所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提供域名争议解决服务;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权的所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接受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在先权利享有人投诉时作为被投诉人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是域名注册人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注册域名的前提条件;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采取中立第三方专家裁判的方式,由专家根据前述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以及应予适用的法律,依据投诉书、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对案件独立进行裁决;裁决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权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执行。此外,根据解决办法的要求,域名案件程序主要通过网络以在线方式进行。
由此看来,现行的司法外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就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根据其域名注册管理权将其所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统一适用于所有域名注册人,域名争议主要通过网络解决,并且专家裁决能够直接自动得以执行。沈四宝表示,对现行司法外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定性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看法:从争议解决方式的整体分类看,它是一种仲裁程序;从程序的起源和争议管辖来源看,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仲裁程序;从裁决对争议双方终局性约束力上看,它是一种非约束性仲裁程序;而从程序进行的方式上看,它又是一种在线仲裁的初级形式,是在线仲裁的雏形。
走入实践尚需时日
在线仲裁若想真正得以实施,还需要解决所面临的实际法律问题。仲裁本身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是一种程序,程序本身就是一种信息交换与传输的过程。在线仲裁将面对面的仲裁审理过程通过网上数据信息交流在网上实现。因此,要实现在线仲裁,法律层面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要明确认可在线仲裁,要确认仲裁程序可以在网上进行,认可在线仲裁这种方式。
“在线仲裁”带来的另一大法律问题是关于仲裁地的确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仲裁地。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地,那么仲裁庭或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有权决定仲裁地。仲裁地实际上决定着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仲裁适用仲裁发生地国家法。更为重要的是,仲裁地决定着裁决的国籍,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裁决的国籍则标志着裁决法律效力的来源。然而,互联网本身是一种通讯方式,并不存在于物理世界中某一地点或空间,因此在线仲裁也就没有所谓的“仲裁地”。这就意味着在线仲裁程序也就无法与特定国家法律制度相关联,从而获得该国法律的支持,以保证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法律上的可执行力。
对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秘书长李虎表示,目前在仲裁法律和时间中已经广泛采用“仲裁本座论”。即虽然仲裁程序的有关事项比如开庭审理、案件合议等在仲裁地以外的国家进行,但仲裁地并未因此而改变,仍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解决在线仲裁仲裁地的可行方法便是依据“仲裁本座论”对仲裁地进行法律上的虚拟化处理,在线仲裁中的仲裁地为法律上的虚拟地。
除此以外,“在线仲裁”的判决执行也面临着法律问题。据托马斯博士介绍,在判决的国际执行方面,《纽约公约》对缔约国施加了一项义务,要求他们承认仲裁协议须是“书面”的。该条款表明“当事人所签订或在往来信件或电报中所载明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纽约公约》只提及到电报而没有设计其他更为现代的电讯形式。虽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正在对公约的解释文件进行讨论以表明某些电子通信文件可构成书面协议,但具体的规定还在酝酿当中。因此,在中国境内作出的电子裁决能否得到外国法院的强制执行,这个问题的解决,仍有待于1958年《纽约公约》的修改或扩大解释。
虽然CIETAC的司法外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可以看做是在线仲裁的雏形,但目前为止,中国仲裁机构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在线仲裁”。沈四宝表示,在线仲裁是科技发展和传统仲裁方式相结合的产物,我们需要大力宣传发展在线仲裁的重要性,并通过中国仲裁法的修改以及在线仲裁规则的制定,承认数据形态的电子仲裁协议、在线仲裁程序和数据形态的电子仲裁裁决的效力,解决在线仲裁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中国在线仲裁实践扫清法律障碍。在内国法修改的基础上推动《纽约公约》的修改,增加中国在制定国际规则时的话语权。同时,研发在线仲裁系统,为在线仲裁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在法律和技术的支持下,在线仲裁必将在我国蓬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