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依法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有效化解了纠纷,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志明于2007年12月28日开始在王建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从事废品拆解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李志明于2008年1月在王建英处领取了工资1500元。同年4月8日下午,李志明在对一辆旧汽车进行氧割拆解时,被车底弹出一根螺丝击中右小腿,当日被送往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1月7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58105.70元,王建英支付了37700元,尚欠20405.70元。李志明由于尚欠医院2万余元医疗费而得不到继续治疗,故向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王建英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对该裁决未提异议。2008年10月15日,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李志明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作出决定书,认定李志明为工伤。2009年6月8日,李志明经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8级。李志明以王建英拒付医疗费而面临严重的健康风险和未支付工伤赔偿,向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志明不服该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诉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此后,王建英不服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又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秉持能调则调的司法理念,找准争议焦点,给双方认真分析引起纠纷的原因,释法说理,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多次交流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由王建英向李志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前期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医疗期工资、二期治疗医疗费合计9 3000元,并由王建英承担李志明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欠付医疗单位20405.70元的清偿责任。至此,该案顺利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