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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工作证件的规范

【发布时间:2010/7/6 14:36:16】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人员,根据岗位和身份的不同,可分为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系统对其工作人员所持有的工作证件发放、管理均不够规范,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在下列场合需要出示证件:

  一、法院工作人员实施公务活动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实施公务活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工作证。”

  二、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执行人员在下列场合需要出示证件:

  1、在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银行存款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法院执行人员在查询、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和查询有关资料时,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法院的相关通知书。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2、在国土、房地产部门进行查询、查封手续时。《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三、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使用统一的司法警察证。司法警察证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司法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司法警察身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法院工作人员应当配发工作证,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还应配发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司法警察应配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就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的问题重新进行了规范。同年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完全规范当前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泛滥”等问题,目前证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一、工作证的地位尴尬。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对法院工作证的式样、管理等作出规定,导致地方各级法院对工作证的制作和发放方法不一。有的地方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设计制发工作证,也有的地方由基层人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自行设计制发工作证。不同的法院使用不同样式的工作证,既不利于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全国法院系统的人员管理。在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当事人也难以对各个法院眼花缭乱的工作证进行识别。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工作证的效力作出规定,导致工作证的地位比较尴尬。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因此法院工作证显然不是证明个人身份用的。如果说法院工作证是证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之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一个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又显得多余。如果说执行公务证是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证明身份所用,那么法院工作人员在不需要出示执行公务证的工作场合,也不能说是在执行私务或者办理与公务无关的事情。

  二、证件的防伪性普遍较差。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虽然使用了全息贴膜技术进行防伪,但是与目前突飞猛进的造假技术相比未免有些相形见绌。以湖南法院系统为例,虽然工作证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发,但其制作水平相当粗劣,防伪性很差,一般路边的证卡制作店就可以仿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相比,除了把专用皮夹上的“公安”两字换为“法院”外,其他式样几乎完全一致,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的多种防伪手段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上都没有使用,让人不由得想起“山寨”一词。

  三、一人多证和“无效”证件。比如一名在编在岗的司法警察,他肯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和地方法院制发的工作证;同时由于要经常配合执行人员外出执行的需要,他可能也配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在他协助执行人员到金融机构、国土和房产部门进行执行时,其司法警察证是没有执行效力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法院工作证件的效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仅以单独或联合发文的形式确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的发放程序、使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问题,工作证的发放、使用和效力长期没有得到规范。由于法院工作人员在从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需要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因此不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单独确定法院工作证件的效力,而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发文进行规范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定法院工作证件的效力,同时对法院的多种工作证件进行统一,做到一名工作人员只有一个工作证件,其职务、编制身份和所在岗位都可以在证件中予以注明。

  二、统一法院工作证件的样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有一个证件即人民警察证,其样式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予以了详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只有一个证件即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其样式等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予以了详细规定。因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确定法院工作证件的效力问题后,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工作证件的样式等进行统一规定。

  三、在特定场合下,可以考虑规定法院工作证件应配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使用。针对当前法院工作证件防伪性较差、伪造技术日益高超的情况下,为有效避免犯罪分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从事违法活动,有关部门可以考虑规定法院工作证件在某些特定场合应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才能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属于内置芯片证件,其本身的防伪性很高,且具有难以伪造的机读功能。目前银行系统已普遍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器,因此,针对法院工作人员到银行从事查询、冻结和扣划时,银行可以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出具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以机读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确定真伪的方法来确认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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