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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刑事证据工作:大案审讯全程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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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规范和完善司法办案程序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若干意见》,在四川省政法委的安排部署下,近日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向社会各界通报,并宣布从今年5月1日起在全省刑事诉讼中全面执行。三家单位的负责人均表示,从即日起,他们将由上而下落实责任制度,在执行工作中严格取证,决不让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该《意见》从规范证据工作入手,为确保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同时《意见》的出台,在探索完善刑事证据规则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刑事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关键。长期以来,由于国家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尚未完全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等环节既不够规范也没有统一,一直困扰司法工作,影响着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四川省公、检、法机关多次讨论和交流,达成制定指导全省公检法机关证据活动规范性意见的共识。四川高院组织了为期一年多的专项调研,高、中、基层三级法院互动,公、检、法三家单位共商,吸收先进司法理念,总结案件经验教训,转化证据理论成果,借鉴外地成熟方法,十易其稿,形成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若干意见》,在四川省政法委的支持和指导下,该《意见》最近由三家联合下发。
该《意见》共三十七条,分七个专题对七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涵盖、规范。首先《意见》按不同的诉讼阶段将证据划分为证据材料、确认证据、定案证据三种形式,确立了证据活动从形式审查到实体审查的不同要求和标准,解决了当前证据概念笼统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认识混乱和标准混乱。
《意见》对大众关注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反对酷刑、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原则以明确的规定予以具体落实,将职责要求与工作结果和惩戒责任配套规定,对审判、检察、侦查人员进行了严格约束。对传闻证据、证据补充等也做了相应规定。《意见》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明确对于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在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意见》的规定,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
该意见还规定要严把实物证据审查关,对于物证、书证因提取、保存、鉴定不当而改变原有性状,导致不能证明指控事实的,由举证方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
四川出台的《刑事证据工作若干意见》,受到了社会各界和有关专家的普遍好评。他们认为,《意见》的出台,是顺应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司法文明、进步要求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宗旨。
《意见》体现了对审判机关严格约束自身职权的要求,例如,《意见》规定,“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在刑事证据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将进一步促进审判人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肃执法的意识,切实转变审判作风,提升刑事审判队伍的形象。《意见》合理吸收、借鉴了先进的刑事司法原则,如非法证据排除、直接言词原则、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精神,并加以具体落实,将提高四川省刑事审判准确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能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意见》对刑事诉讼证据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协调、制约作了具体规定,弥补了一些缺失的证据规则,明确了一些模糊的证据工作要求,有利于人民法院密切与检察、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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