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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大关注刑事和解制度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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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新昌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县检察院关于刑事和解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近三年来,县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能,有序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因刑事和解不捕9人,相对不诉69人,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
同时,针对刑事和解协议内容的表述不统一、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评价标准等问题,常委会提出三点审议意见:
一是要加大宣传调研力度,改善刑事和解环境。要运用多种形式、利用多种载体,开展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刑事和解政策,使广大群众了解刑事和解政策实行的目的、适用的范围等情况,使普通群众走出“花钱买刑”的理解误区,树立刑事和解的正确观念,为深化刑事和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扩大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同时,检察院要加强同其他司法机关的联系,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听取社会的反映,准确掌握刑事和解工作产生的社会效果情况,及时总结提炼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经验做法,为刑事和解工作的理论研究、政策制定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
二是要继续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干警综合素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检察院干警的政治敏锐性,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从构建和谐社会、正确充分地履行检察职能职责的高度做好刑事和解工作。要加强法律业务学习,提高干警办案技能,提高案件的法律效果。不断创新学习方式,丰富学习内容,严格学习制度,确保学用结合,促进业务技能地不断提高。要加强交流学习,不断创造条件,增加干警学习培训的机会,激发工作潜能,提高工作能力。
三是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刑事和解顺利开展。严格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认罪,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提高办案速度,加快办案流程,尽快结案,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嫌疑人在押期,真正体现司法机关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适时引入其他调解机制,检察院要与相关单位建立联系沟通,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委托人民调解员在一定期间和规定的范围内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促成当事人和解,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和解率和诉讼效果。进一步加强对刑事和解的监督力度,审查被害人的和解申请是否出于自愿,如果加害方使用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手段影响被害人,迫使其“自愿”进行刑事和解,一经发现或者被害人提出,则撤销和解,重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在量刑时将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以此加大加害方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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