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的规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的,本机关无权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