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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遏制“贪官外逃”的有效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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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外逃”已成为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向,必须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贪官外逃”所造成的不仅是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带来的是恶劣的政治影响。因此,要不惜一切代价,动用一切手段,将外逃贪官缉拿归案,使之接受人民的审判。 遏止“贪官外逃”的手段、方法很多,有很多预防措施。比如,在政策上堵塞漏洞,开展源头治理等。但贪官一旦外逃,就必须寻找最终的解决途径,这就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所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国际社会要求各国在惩治国际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提供帮助、提供合作或提供其他便利诉讼的措施。其方式 主要有委托、协助证据的提供与调查、引渡、诉讼移管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除了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外,还包括引渡等重要内容。 引渡是国际司法协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它是指一国将在其领域内犯罪而逃到领域外的犯罪个人,或在其领域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 定罪判刑的人,或在其领域外犯罪的个人,在依据条约、互惠或者睦谊的基础上,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解交给请求国,使罪犯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刑事处罚的一 项制度和正式程序。请求引渡的本质是国家主权的行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增强国际合作,履行国际法“或起诉或引渡”的基础原则,有效惩治国际社会公认的犯罪 行为。对于请求国而言,引渡有利于将逃匿于他国的罪犯缉捕归案,以维护本国法律的尊严。 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依据。一是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例如,1957年的《引渡公约》,1959年的《欧洲刑 事司法协助公约》,1972年的《刑事诉讼移管公约》,1973年的《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等等。二是国家 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例如,1987年我国与波兰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三是国家间临时达成的互惠协议。例如,我国1990年向 日本国提出引渡劫机到日本的犯罪分子张振海,因中日两国之间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因此,我国在提出引渡的同时,承诺在今后类似案件中,将向日本提供 类似的协助。四是国内的有关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 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特别是2000年12日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 协助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五是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例如,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等18部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章《刑事司法协助》,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等。 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对于遏止“贪官外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对贪官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随着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贪官更有了外逃的有利条件、可趁之机和方便之门。根据国际法基本准则,一个国家不论是 大是小,都拥有不可剥夺的国家主权,所以,一国的司法机关不能进入他国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进行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行为。为不使潜逃于国外的犯罪嫌疑人逃 避法律的制裁,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就成为有效地打击“贪官外逃”的重要手段。国际司法协助使外逃贪官在国际社会上无生存的空间,同时也有助于国内的反 腐败斗争。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等条约,为借助国际力量、共同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或职务犯罪分子奠定了基础。但是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毕竟还太少。因此要加大我国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力度,使外逃的贪官在国际空间无立锥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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