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告官”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公安机关执法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驳回冯振家、汪静梅二人撤销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
2008年8月,家住静安区愚园路576弄的冯振家、汪静梅两邻居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并报警求助。了解情况后,静安公安分局认定,汪静梅于2008年8月12日在愚园路576弄7号殴打了冯振家,并对汪静梅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引起双方当事人不满:汪静梅认为对其处罚过重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原因之一在于警方做笔录时未将对方寻衅滋事、殴打辱骂的情节加以表现;被打方则以“汪静梅自1992年以来多达5次殴打老人未受处理”为由,认为警方处罚太轻。两人先后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安公安分局局长薛小明在法庭上辩称,在该起邻里纠纷中,公安机关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作出以上行政处罚的。薛小明称,汪静梅受到冯振家辱骂殴打等情节,警方在5次笔录中,汪均未做过陈述。汪殴打超过60周岁的老人冯振家,具有从重处罚的条件。考虑到双方系邻里纠纷所引发,只对汪处罚行政拘留10天,而不是15天。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类“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较小。为此,静安区政府日前颁布了《静安区行政机关领导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其中规定: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等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其涉案的行政机关领导须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