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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马图型”不构成驰名商标 法拉力告商评委败诉

【发布时间:2010/7/7 17:11:15】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1995年1月4日,家健经营部向商标局提出第909121号“奔马图形”商标(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1996年9月7日该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裘皮服装等。在法定异议期内,法拉力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认为该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核准其注册。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在先,法拉力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法拉力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请求,认为其“奔马图形”商标与“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请求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维持了商标局的裁定,核准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法拉力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作为国际著名的汽车生产企业,该公司拥有的“FERRARI”商标、“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和“奔马图形”商标系其独特的、著名的企业形象标志。“FERRARI”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商标评审委员和商标局以往做出的裁定中,对“FERRARI”的知名度已予确认。该公司拥有国际驰名商标“FERRARI”,与该文字商标组合的“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及对应的“奔马图形”商标亦应享有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公司的上述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相似商标,应驳回其注册申请。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法拉力公司的“FERRARI及奔马图形”和“奔马图形”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为驰名商标。法拉力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和宣传情况,仅以相关商标在国内外注册的证明及国外的产品目录不足以证明这些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因此其驰名商标认定的请求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又因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的原则故以生效裁定对“FERRARI”知名度已予确认来说明“FERRARI及奔马图形”及“奔马图形”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缺乏法律根据。此外,法拉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驰名的商标并非“FERRARI”,故有关该商标知名度的裁定亦不足以证明“FERRARI及奔马图形”和“奔马图形”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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