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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

【发布时间:2010/7/8 15:46:01】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社保卡借给他人住院要遭罚款

  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将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政府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在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将建立单位和个人守法诚信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监控;单位或个人有情节严重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

  认定

  9种行为视为套取社保基金

  《规定》明确: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的等9种行为为套取社保基金行为。

  一旦发现有疑似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套取情况时,有权依法进入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有权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有权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详解

  骗取社保基金

  处罚: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还,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限期退还已经领取的款项;逾期拒不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冒领养老保险

  处罚: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者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经冒领的养老保险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者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责令冒领者限期退还,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虚报冒领医保

  处罚: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住院或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隐瞒、编造病史,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者将符合出院指征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的;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者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妇女生育费用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等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责令整改,处以违规金额1—3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5年内不得授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骗取工伤认定

  处罚: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令退还,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工伤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骗取生育保险

  处罚: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规定,伪造、变造、故意销毁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按相关规定征缴生育保险费;延迟缴纳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协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医疗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生育保险待遇,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失业保险

  处罚: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退还,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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