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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税费缴纳全方位指导详解

【发布时间:2010/7/8 15:48:40】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接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一、营业税

    1、金融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转贷业务的营业额,是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 关于外汇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时的具体操作问题

    a、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具体操作方式如下: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后,下达给各分支机构执行。各分支机构据此测算出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以向用户所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额,减除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年度终了时,如果各分支机构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与总行支付给国外的借款利息支出额有出入时,其差额部分由总行抵补。各银行所属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下属支行发放的,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b、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

    c、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这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这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2、保险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其计算公式为:

    应征税险种=本月应征税险种 + 上月末应征税险种─本月应征税险种的实行保费的保费收入的保费收入的应收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帐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帐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5、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如何折合其营业额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6、应纳营业税额的确定

    该行业一般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①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②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③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①②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金融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在国税机关进行缴纳。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以房产税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七、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机动车,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印花。

    九、契税

    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目前北京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京地税个[1998]105号文的规定,对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15%的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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