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金融保险企业减免税规定 |
|
|
|
金融保险企业减免税涉及3个税种,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一、营业税
①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2号《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4日发布的财税字〔1994〕015号《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③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④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纳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月15日发布的财税字〔1996〕002号《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⑤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螅O杖嘶褂ο虮槐H颂峁┩蹲适找娣趾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财税字〔1996〕102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⑥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日国税发〔1994〕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⑦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⑧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⑨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8月11日发布的财税字〔1995〕079号《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⑩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16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191号《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⑾鉴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支持金融体制的改革,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摘自财政团、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3日(94)财税字第023号《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⑿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14日发布的财税字〔1997〕045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⒀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6日发布的财税字〔1998〕0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⒁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项目服务收入,是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对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新增服务收入的具体核实办法,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5月11日发布的财税字〔1998〕087号《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⒂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7月22日发布的财税字〔1999〕220号《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⒃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兔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2月31日发布的财税字〔1999〕303号《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⒄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29日发布的国办发〔2000〕59号《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⒅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金额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1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00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10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9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企业所得税
①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②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摘自(94)财税字第023号《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致策的通知》
②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返还的营业税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摘自(94)财税字第077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上述三款说明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减免和返还的营业税不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三、印花税
①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89年2月27日发布的〔89〕国税地字第018号《关于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②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和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免贴印花税。
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免贴印花税。
摘自原吉林省税务局吉税地字〔1990〕204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③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定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凭证,不贴印花。
④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印花。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