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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客体

【发布时间:2010/7/8 15:53:36】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的主体。在我国,保险人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保险人的主要职责有: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督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基金;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咨询和查询服务。

(2)投保人。投保人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有:向保险人查验本单位的缴费记录,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请求解决。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主体。被保险人为在参保单位中就业的劳动者,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在履行缴费义务后,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格的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规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查询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要求保险人提供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通过法律程序求得解决。

(4)受益人。受益人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

(5)管理人。管理人是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

(6)监督人。监督人是指依法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社会保险监督人既有专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也包括负有监督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监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例如,养老保险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金、就业服务项目;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津贴、医疗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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