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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加快刑事证据立法

【发布时间:2010/7/8 16:43:12】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完善证据规则,不能光靠地方努力

2008年1月10日,江西省《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开始实施,引起广泛关注。

该《意见》被称为“我国首个故意杀人死刑案证据规范”,主要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及运用等工作进行具体、明确的规范。

《意见》触及了当前我国刑事证据法律中的一个“盲点”——刑事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民事和行政方面的证据规定,但刑事证据规定一直被搁浅。

警方现场取证


警方现场取证 王晓溪 柯皓摄

警方现场取证


警方现场取证 王晓溪 柯皓摄

1.地方探索:迈出有益的一步

江西省公检法三机关为何联合出台《意见》?江西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为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江西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部门花了近一年的时间,向各级办案机关征询意见后,最终联合出台了这一具有原创意义的故意杀人案件刑事证据规则。”

该《意见》的出台在江西公、检、法中引起良好反响。有着多年一线办案经验的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检察官段战军说:“《意见》出台前,公、检、法在办理死刑案件采集证据方面可资依据的规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由于收集、判断及运用证据方面没有统一的具体的标准,办案工作中往往存在分歧。”

上饶市玉山县检察院检察官邓瑞珊举例说,在一起故意杀人抛尸案中,这种分歧非常明显。玉山县公安局在侦查该案时没有采用影像资料,其依据是公安部现有规定并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而该县检察院认为对这种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据有必要以影像资料形式加以固定。最后,公安、检察两家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对该案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进行沟通,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

“通过联席会议虽能解决分歧,但毕竟‘一事一议’,影响办案效率。”段战军对此评价说,江西省公、检、法三家出台《意见》,对办理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中有关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及运用等进行细化,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记者看到,该《意见》共有53条,明确规定证据收集要用影像资料固定;讯问嫌犯时如有必要律师可到场;证据有矛盾,判决将有利于被告人;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应全部移送法院;仅凭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取证合法,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等。段战军、江西省高级法院法官李方平认为,这些规定不仅能有效防止刑讯逼供,也有助于法庭正确判断口供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

事实上,江西的地方性证据规则的出台在我国并非首例。据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吴丹红博士介绍,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证据规则的起草活动就在各地兴起。最早公之于众的刑事证据规定是江苏省司法机关在1999年颁布的一个“会议纪要”,后在2003年以江苏省高级法院的名义正式发布。北京、上海、山东、浙江、湖南、湖北、广东、河南、山西、陕西、四川等地,都以“证据规则(试行)”的形式出台了刑事方面的证据规定。

2.专家认为:江西《意见》仍有很多局限

“《意见》的出台表明了地方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并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使刑事审判减少错案发生的几率。”吴丹红评价说,“它在很多方面,比如科学证据的运用、证据保全的规范、取证合法性的强调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该《意见》毕竟只是一种探索,并非尽善尽美。段战军说:“《意见》仅对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作出了规定。而问题是死刑案件并非仅故意杀人一种情况,还有绑架、贩毒、强奸等多种情形。”“如果出现其他情形该如何适用证据?是参照适用该《意见》,还是按照以往的经验做法呢?”段战军心存疑虑。

对于这种地方性证据立法探索的前景,吴丹红也不表示乐观:“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未作重大修改之前,再先进的证据规定也难以付诸实施,即使纸面上规定了,可能也会被基层司法机关搁置、规避。”在吴丹红看来,地方性的努力受到了各种条件的限制,很难发挥预期的作用。

吴丹红给出的理由是,地方出台的证据规定的性质和地位无法界定,“它显然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解释,而是司法机关的一种内部规定。”而且,从内容上看,有些规定无法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协调。“例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意见》排除了非法取得的物证和书证,显然突破了‘两高’司法解释中只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加之,囿于制定过程的仓促和立法技术的欠缺,很多条款规定得不甚合理,在实施中将引起很多问题。“例如,《意见》对一些重要的证据规则只字未提,却巨细靡遗地规定了一些取证的技术性要求,有点本末倒置。”吴丹红认为,地方性的证据规定有局限性,依然无法破解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证据适用障碍。“例如证人出庭问题,法律上如果没有强调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并辅之以配套措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恐怕很难主动出庭作证。”

3.人大代表呼吁:对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立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对《意见》的出台给予了肯定:“江西的《意见》虽然效力有限,但至少可以提高国家对刑事证据立法的重视程度。”

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何家弘主持了一个“刑事错案实证研究”课题,面向黑龙江省、北京等19个地区的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律师(法律)事务所、司法局等单位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进行问卷调查。87%的调查对象认为证据问题对刑事错案的影响“很大”和“较大”;在所分析的50起刑事错案中,有48起案件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的证据问题。

“无论是基于法律实务人员的主观认识还是基于客观存在的案例情况,都可以得出证据问题是导致刑事错案之主要原因的结论。”何家弘说,“要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就要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律规则”。

“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大多属于抽象的原则性规定。”何家弘说,刑事证据规则应该具体明确,缺乏有效的刑事证据规则,会影响司法的统一和公正,在有些情况下会导致错案。

何家弘认为,在当前干扰司法因素比较多的情况下,特别需要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刑事证据规则。当然,无论是制定刑事证据法或是完善有关的证据规则,从内容上看都应当是一套完善的体系,而不是仅仅局限于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及运用某一个方面。另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防止刑事错案的当务之急”。在各类证据中,被告人虚假口供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首要原因,而造成被告人虚假口供的主要原因是刑讯逼供。因此,建立和完善以刑讯逼供为主要目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无论是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需要考虑,还是从解决司法实践突出问题出发,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早日出台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的呼声从未停止过。

2004年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张林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事证据法。张林春提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与控辩式诉讼方式相配套的科学、合理、公正的刑事证据制度已迫在眉睫。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公、检、法三家对同一案件的证据标准认识不一致,相互争论、各执一词。“表面上是相互监督,实际上是缺少刑事证据规则而引发的无谓争执。”在他看来,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刑事证据标准缺乏。现行刑事证据立法可操作性弱、刑事证据立法存在片面性等缺陷。

2007年全国两会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徐晓阳提出《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他认为,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出台这样一个司法解释的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最高司法机关可以责成省级法院、检察院先研究制定量刑细则,通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等条件成熟后再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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