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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花8万做美容后发现美容院无资质 女子怒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0/7/9 8:08:19】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消费维权:花8万做美容后发现美容院无资质 女子怒上法庭

  天津市民苏女士在某俱乐部进行面部金丝美容手术后,才知道该俱乐部并无相关资质,于是将美容院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在天津市二中院终审完毕,法院判定俱乐部老板返还苏女士美容费30000元及“不当得利”50000元。

  2005年,消费者苏女士在本市美丽心整容俱乐部做了面部金丝美容手术,给付被告“美丽心”老板方兰香美容费现金30000元,并向方兰香丈夫李某银行户头汇入50000元。苏女士术后得知“美丽心”俱乐部无相关资质进行该项手术,于2007年4月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美容费160000元并给付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原审津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做手术时支付被告美容费80000元,故于2008年1月24日一审判决被告方兰香支付原告160000元并给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兰香不服,于2008年7月29日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抗诉。原审津南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的金丝美容合同无效,原告实施金丝美容手术向被告方兰香交纳30000元,原告汇给被告的50000元与美容手术无关,撤销了一审判决,只判令被告方兰香返还原告美容费30000元。

  原告对再审判决不服,基于被告存在不当得利行为又一次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50000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银行汇款手续3张,证明原告于2005年5月8日汇款50000元给被告丈夫李某。被告辩称,50000元是原告偿还的借款,但就该事实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即为不当得利。2005年5月8日,原告汇款50000元给被告,该汇款时间与原告给付其他30000元美容款的时间相近,原告完全有理由误认为该50000元是美容款。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取得50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最终判决被告方兰香及丈夫李某返还原告50000元。(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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