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吓坏猪 施工单位担连责
近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对蒋某诉A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某爆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决由A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某爆破公司对蒋某因猪只死亡等带来的损失2081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5月至12月期间,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承揽荣昌县某项目的开发建设,在此过程中委托某爆破公司实施爆破作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放炮和运输车辆通过产生强烈的地表震动及噪音,同时车辆产生大量的废气和扬尘。而施工现场附近由蒋某经营的养猪场内饲养的猪却出现不进食、不能出栏、母猪流产及死亡的现象,蒋某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蒋某认为自己养猪场的损失与A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某爆破公司的施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A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及某爆破公司赔偿养猪场损失。
法官认为:司法鉴定机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爆破所引起的震动、空气冲击波噪声、有毒气体及露天爆破引起的飞石会引起猪只的流产、死亡,因此能够证明蒋某养猪场猪只死亡、流产与A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及某爆破公司实施的爆破施工存在因果关系,蒋某所经营的养猪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A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及某爆破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