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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随母进店被绞肉机绞掉4个手指 店主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0/7/9 8:17:21】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男童随母进店被绞肉机绞掉4个手指 店主担责三成

  中国法院网讯 年仅8岁的男孩随饮食店打工的母亲进入店堂,左手4个手指不慎被绞肉机绞掉,因向店主索赔未果而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致残男孩谢磊(化名)的合理损失共计6.96万余元,店主王先生应承担30%的责任即赔付2.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8年10月3日,因在家无人看管照顾的谢磊,随饮食店打工的母亲杨女士进入店堂。中午11时许,谢磊在玩耍时,不慎被店内的绞肉机绞伤手指,经送儿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2009年2月,谢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左手因机器绞伤后毁损伤,左手第2、3、4、5指已截指缺失,评定9级伤残,酌情给予营养2个月,陪护3个月。尚需假指。”为此,杨女士支付了鉴定费1400元。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谢磊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谢磊的代理人诉称,谢磊的母亲杨女士与王先生存在雇佣关系。谢磊在家无人照看,杨女士将他带入店内是经过王先生同意的。因店内绞肉机放置位置太低,王先生未尽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谢磊身体受到重大伤害,故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先生则辩称,虽对方所述事故发生经过、谢磊手指被绞肉机绞伤是事实,谢磊母亲与自己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也属实,但谢磊受伤是由于其母亲擅自带谢磊进入工作场所,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造成的,自己是不允许员工带孩子到店内的,因此不同意赔偿,要求驳回谢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员工罗先生到庭作证说,王先生虽不允许带孩子到店内,但碍于情面没有阻止杨女士将儿子带入店内,这种情况至少持续了半年以上。

  法院认为,杨女士作为谢磊的监护人,理应尽到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然而,杨女士将谢磊带入自己的工作场所,造成其受伤,作为监护人对谢磊的伤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王先生作为饮食店的业主,其对店内工作环境负有管理责任,对员工杨女士将儿子谢磊带入工作场所没有予以有效阻止,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故其对谢磊伤害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王先生对谢磊伤害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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