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 《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中,新增条款进一步规范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其中规定:“本市推行旅行社服务质量评定制度”;“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业务往来,不得账外给予或者收受佣金”;“旅行社应当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提示旅游者投保个人意外险”;“旅行社需要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在法律责任方面,旅行社未按照规定租用车辆、船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上海一些旅游景点标示不明、枢纽站点指引标志缺失的现象,此次条例中明确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机场、火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和主要旅游区(点)合理设置或者安排旅游团队车辆临时上下客点。 ”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旅游区(点)和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的指引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