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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7/21 9:15:02】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发文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3-18

执行日期:2004-3-18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全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就有关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地域管辖

    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管辖。

    第一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和青岛市市南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域名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外),分别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下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及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其他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违反规定受理案件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提审或者指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于2002年2月1日公布的鲁高法(2002)2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不再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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