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征收的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终止以后,应当在法律上被认为回复到该使用权设立前的初始状态。重新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维持原来的用途和主体范围。例如原来是农地的,仍然应设农地使用权。但是,原来的企业用地,如果企业倒闭后无人收购或另行投资使用,可以通过复垦转变为农地。
在集体因国家征收而调整土地分配的情况下,集体应当对被收回土地的原使用权人提供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取的征地补偿金中支付。具体说,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原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