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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标准制订及标志使用

【发布时间:2010/7/23 9:07:59】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作了相应的说明。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四、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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