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本国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入外国市场,美国制定了“特别301条款”。就驰名商标而言,“特别301条款”的核心是对驰名商标保护及其市场准入方面有问题的国家,采取有效的贸易制裁措施,以改变有关国家在驰名商标保护及其市场准入方面的状况。凡在驰名商标保护及市场准入方面有问题的国家,美国贸易代表都可以将其确定为重点对象,从而发起调查和实施贸易制裁。
从1989年到1999年美国贸易代表的“特别301”名录中,中国两次进入观察名单,三次进入重点观察名单,六次进入重点对象名单。在1995年3月11日《中美知识产权换文及附件》中,中国承诺对驰名商标进行个案审查,即商标一旦被确定为驰名商标,不论注册与否一概给予特殊保护。对于美国的“特别301条款”,我国不能漠然视之,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
首先,政府应肩负起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的侵犯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如果不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企业便不注重开发新项目,实际上是抑制甚至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
其次,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维护驰名商标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国际地位的提高。驰名商标问题是一个国际问题,中国自然不能置身事外。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应遵守承诺,为驰名商标的保护尽到自己的国际责任。
最后,我国应更好地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美国利用“特别301条款”保护本国的驰名商标无可厚非,但是从“特别301条款”名录中不难看出其确定重点对象的随意性,这反映了其一贯的霸权主义作风,所以该条款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被视为美国对本国驰名商标的强权保护。中国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改变以往被动的做法。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包括争端的提出、磋商,成立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做出有关裁定、上诉等,为因驰名商标保护受到美国贸易代表调查的国家提供了应诉的方法。我国要抓住时机,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美之间的驰名商标问题。
驰名商标蕴含着巨大而无形的财富。我国面对机遇和挑战,应为驰名商标的产生创造一个较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树立一批世界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