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人格独立性,具有商事法律主体资格,但对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刑事法律主体资格,亦即公司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却存在诸多争议。
否定论认为,一人公司犯罪中,公司意志其实就是股东个人的意志。从表面上分析,单一股东完全控制了董事会、监事会,整个公司的运作由其一人独掌、整个公司的盈利由其一人独享。笔者认为,不能把单一股东的犯罪意志与一人公司的犯罪意志简单等同。从主观上来看,一人公司的犯罪意志一旦形成,就具备独立性。单一股东作出决议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从客观上来看,一人公司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效果归属于法人本身。诚然,单一股东对于犯罪行为的形成、发展、顺利终结起主导作用,但充其量该单一股东仅仅是犯罪行为的具体执行者,故不具备独立性。单一股东的行为只能作为一人公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单独并不能构成自然人犯罪。
否定论认为,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一人公司犯罪谋取的非法利益完全归属于单一股东个人。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否认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理由。因为不管是一人公司还是多数股东组成的公司,都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目标,在多数股东组成的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场合,其最后利益也是归属于股东个人的,仅仅是在人数多寡上和一人公司有区别。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否定多数股东组成的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以此为理由否定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也是没有道理的。
总之,笔者认为,一人公司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首先,作为调整商事领域犯罪的刑法,应该以商事法律规范为基础。一人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单一股东就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具有法人资格,这是构成单位主体的前提条件。其次,一人公司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的定义。一般认为?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应同时具备组织性、独立性、合法性的特征。一人公司具备公司法所要求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具有独立支配的资产或资金,具备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依法成立并经工商执法机关批准。所以,完全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