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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乐卡克终审获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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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了围绕“公鸡”图案的商标纠纷上诉案。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卡克公司)终审获胜,并获赔经济损失8万元。 本案始于2008年10月24日,因自己拥有使用权的第1134480号和第3289013号“公鸡”图案注册商标被侵权,乐卡克公司经商标持有人日本株式会社迪桑特授权,将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及其产品经销商刘某告上法庭。2009年4月7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3家被告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运动衣、裤、T恤等服装及袜子、球帽等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商标图形相似的“公鸡”图案,使相关公众对被控商品与乐卡克公司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有特定联系。依据法律规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4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判令3家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一审判决后,2家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4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这场围绕“公鸡”品牌的商标纠纷尘埃落定。 近年来,从最初赤裸裸的复制、抢注到现在隐蔽性更高的侵权行为,这种“傍名牌”的现象在服装行业屡见不鲜。对此,乐卡克公司表示今后将会继续采取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这类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乐卡克公司所使用第1134480号注册商标 乐卡克公司所使用第3289013号注册商标
侵权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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