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曲作品愿意,将绘画作品“放生羊”修改为糖果广告,目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福建浪漫鱼公司因生产的润喉糖外包装上使用藏画《路边的放生羊》构成侵权。
原告诉称,《路边的放生羊》为西藏著名画家嘎德的代表作品,该作品创作构思借鉴了西藏传统绘画艺术,反映了藏传佛教文化。该画的内容为“放生”——几个喇嘛教徒或双手合十或单手放于胸前,在虔诚的放生一只羔羊,羔羊在面临宰杀前被放生,寓意着生命轮回。
2005年,嘎德与原告孙倩签订《协议》,约定由孙倩就该油画以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及对外授权。被告浪漫鱼公司在其生产的藏秘庵系列枇杷润喉糖外包装上使用了该画作,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其擅自对改画进行了修改,将喇嘛教徒合十的双手或单手打开,改为手捧一颗闪闪发光的糖果。原告称,该行为严重歪曲了作品愿意,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故要求被告赔偿一百万元。
被告福建浪漫鱼公司辩称,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复制权,并且原告是通过信托方式管理作品,所以不能就著作人身权提出主张。即使侵权行为成立,被告一百万的赔偿请求也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润喉糖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管理的作品,其未经过权利人同意,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路边的放生羊》作品寓意为放生,是藏文化的体现,而被告将其“合十的双手”修改“手捧糖果”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信托管理的财产只能是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因此只能由作者自己主张,原告无权主张。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应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藏秘庵系列枇杷润喉糖上使用侵犯油画《路边的放生羊》著作权的外包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鉴于被告7-11公司销售该润喉糖并无主观过错,能证明合法来源,并且已经停止了销售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7-11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