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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被抢注成瓷砖 “卡地亚”维权一审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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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卡地亚”驰名商标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佛山市依诺公司和北京裕隆依诺公司停止侵犯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卡地亚公司)“卡地亚”、“Cartier”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公司分别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佛山依诺公司赔偿卡地亚公司16万元;北京裕隆依诺公司赔偿1.1万元。 2007年6月,卡地亚公司受让取得 “Cartier”、“卡地亚”商标。佛山依诺公司是一家从事陶制品生产的企业,于2009年3月受让取得“依诺”商标。北京裕隆依诺公司系佛山依诺公司的北京经销商。 卡地亚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公司发现佛山依诺公司从2009年起生产了一款名为“卡地亚系列”的瓷砖,并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的商品展示牌、商品标签及宣传册上擅自使用“卡地亚”、“Cartier”标识,侵犯了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该公司在其网页上多次发表与卡地亚相关的宣传文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自己有特殊关联,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认定“卡地亚”、“Cartier”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在媒体上公开说明事实,消除影响;佛山依诺公司赔偿50万元,北京裕隆依诺公司赔偿30万元。佛山依诺公司辩称,涉案商标在我国不属于驰名商标;不应对其进行跨类保护;公司将“卡地亚”作为瓷砖的系列分类名称,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且与涉案商标适用的商品领域完全不相关,不可能发生混淆;公司网站转载的关于卡地亚的宣传文章属于合理、正当引用,没有虚假宣传成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驳回卡地亚公司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Cartier”商标应认作驰名商标。虽然瓷砖产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类别不同,但在佛山依诺公司经营、北京裕隆依诺公司销售瓷砖过程中,两公司均在显着位置突出使用了“卡地亚”、“Cartier”的标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涉案驰名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佛山依诺公司在其网站上、北京裕隆依诺公司在商品展示牌上宣传依诺牌瓷砖时,擅自借用卡地亚的成功发展历史和卓越品质等内容,使公众发生混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卡地亚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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