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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合王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风险条款

【发布时间:2010/7/27 7:49:01】发布人: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英联合王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风险条款

  除非船东与本协会经理另有协议(仅以协议规定之范围为限),本协会得承保下列由第1至第26节中所述之风险。但是:

  (i)除本协会董事另有决定外,本协会仅承保船东为解除其本身责任所支付的款额,或他所支付下列各节所述的损失、费用及开支。

  (ii)本协会曾向船东赔付的,对任一事故或事件的最大赔偿额,要受本规章附件A中所规定限额的限制,或受本协会董事,在有关保险年度开始前,所作决议的限制。

  (iii)除本协会经理与船东另有协议外,对本协会船东的赔款要受本规章附件B中所列述免赔额的制约。

  第一节 非海员的受伤、生病、死亡

  (A)应付予任何人(这一节(B),及第二第三节内所指明的人员除外)受伤、生病、或死亡之损失及赔偿的责任及与由此而产生的住院费、医疗费及丧葬费。

  (B)应付予在入会船上从事货物装卸的任何工作人员受伤、生病,或死亡之损失及赔偿的责任。

  但是:

  (a)按这一节所提供的保险,仅限于由入会船,或与入会船有关的疏忽行为,或忽略所引起,或与从发货人处或从上一程的承运人处,在装货港收到货物时起到在卸货港将货物交的疏忽行为或忽略而产生的责任。

  (b)当赔偿责任乃根据任何合约条款或赔偿条款而引起,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有的那种责任不由本节承保,但可按照本规章第十四节予以承保。

  (c)由于他船与入会船发生碰撞而产生,并关系到他船船上人员的责任不由本节承保。但可按照本规章第十节(B)予以承保。

  第二节 海员的受伤与死亡

  应付予不论是否在船上的任何入会船船员受伤或死亡之损失及赔偿的责任,以及与此有关而需开支的住院费、医疗费、丧葬费,或其他费用,包括遣返该海员,或派遣接替海员到船上去替换他的费用。

  但是:当赔偿责任、费用,或开支乃根据与船员订定的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有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有本协会经理的书面认可,否则本协会不承保这种责任。

  第三节 海员生病

  应付予不论是否在船上的任何人会船船员患病之损失及赔偿的责任,以及与此有关而需开支的住院费、医疗费、丧葬费或其他费用,包括遣返该海员或派遣接替海员到船上去替换他的费用。

  但是:当赔偿的责任、费用、或开支乃根据与船员订定的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有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有本协会经理的书面认可,否则本协会不承保这种责任。

  第四节 遣返和替换海员的费用

  为了派遣接替海员去替换入会船遗留在岸上的海员,或根据法定义务而遣返该入会船船上任何海员而产生,但不能按本规章第二和第三节获得赔偿的遣返和接替的费用。

  但是,本节不承保由于下列原因而产生或导致的费用:

  (i)不论是按照合同的条款还是由合同双方同意而将任何合同终止;

  (ii)船东违反任何协议或其他服务或雇佣合同;

  (iii)船舶出售或;

  (iv)船东任何其他的类似行动。

  第五节 海员和其他人丢失和损坏的个人物品

  应付予下述人员个人物品在入会船上丢失或损坏之损失及赔偿的责任,

  (A) 任何海员。

  (B) 任何乘客。

  (C) 任何其他人。

  “个人物品”一词包括由上列(A)、(B)和(C)所述人员自己带到,由他人代他们带到,或由他们负责带到入会船上的不论是否属于他们的任何个人财产。

  但是,

  (a) 除非该船东已与本协会经理协议取得某种适当的额外保险,否则对现金、流通证券、贵重或稀有的金属或玉石、财宝,稀有和贵重的物品等的索赔,本协会均不予赔偿。

  (b) 当赔偿责任乃根据某一合约之条款而引起,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有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有本协会经理的书面认可,否则本协会不承保这种责任。

  第六节 对因船舶失事而失业的赔偿

  应付予在船上,或在前往及离开该船旅程中的任何入会船员,由于该船实际或推定全损的结果而失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根据法定或其他法律义务,或根据任何事先已取得本协会经理认可的(以所认可的范围为限,与船员订定的协议或其他服务或雇佣合同的条款,船东应付出的工资或补偿。

  第七节 纯航费用 变更航线

  入会船的绕航费用,这种费用仅限于(¡)该船船东在燃料、保险、工资、物科、伙食和港口使费方面的净损失(指如果不绕航就不会发生的那些费用)和(¡¡)纯为使受伤或生病人员得到治疗而支付的费用,或为等候这些人员的接替人员而产生的费用,或将船上偷渡者或难民送上岸而产生的费用。

  第八节 偷渡者和难民的费用

  除本规则第七节所承保的费用外,船东为解除他对偷渡者或难民的义务,或必须为偷渡者或难民作出安排而产生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仅限于船东那些法律上必须要承担责任,或经本协会经理认可和同意支付的费用。

  第九节 生命救助费用

  因第三者已救了或试图援救入会船上的,或来自入会船上的任何人员的生命而在法律上应付给他的款项,此款项必须是不能从入会船的船舶险,或从货主或货物的保险公司中得到赔偿的费用。

  第十节 与其他船舶碰撞所产生的技用

  在下列(A)、(B)、(C)中所列举的,由于入会船与任何其他船碰撞的结果因而赔付给其他任何人的费用及损失的责任,但这些责任必须是入会船船壳险保单的碰撞责任条款所不予承保的责任:

  (A) 四分之一的,或按本协会经理书面同意的比例而承担的碰撞责任但不包括本节(B)内所列述的责任。

  (B) 四分之四的,由于碰撞而产生的,与下述情况有关之责任。

  (i)移走或排除障碍物、船舶残骸、货物或其他任何物体。

  (ii)资产,个人财物,或除了他船和在他船上的财物以外的任何物品。

  (iii)入会船上的货物或其他财物,或这些货物或财物所有人所付出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独自承担的共同海损费用或海难救助费。

  (iv)丧生、受伤或生病。

  (v)油污或对不论任何资产或个人财物的污染(与入会船碰撞的船及在这船上的财物除外)。

  (C)因碰撞所致而应由船东承担的责任由于超过船舶在船壳保险中的投保金额以致不能从船壳保除中得到赔偿的,超出的那部分责任(上述A及B所列举之责任除外)。

  但是:

  (a)除非本协会董事根据他们的抉择另行作出决定(仅限于该决定范围)根据本节C项所能由本协会得到的赔偿只限于读入会船业已按本规章5(D)所述的适当价值来投保船舶险,并己根据该船舶保单而收到赔偿金额后,所超出的部分(如果有这种超额的话)。

  (b)除非在入会时或其后每年续保时已有协义,所有入会船船舶险保单中应由船东自行负担的任何免赔额都将无权从本协会中取得赔偿。

  (c)如按照本节规定所提出的索赔,牵涉到完全属于,或部分属于同一船东的两艘船的碰撞事故,该船东仍将有权从本协会得到赔偿,而本协会也具有同样的权利,就似这两艘船分别属于不同的船东那样。

  (d)当两艘船均有过失时,如果互碰船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利用法律来限制其责任的话,那些根据本节规定所提出的索赔,将按非交互负责的原则加以解决。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仍将按交互负责的原则加以解决。也就是:当作每一船东都要按碰撞责任的比例来赔付对方船东所蒙受的损失,以便确定入会船船东应付给还是应收取双方应付赔款对比的差额。

  第十一节 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应付予不论在陆地或水上,也不论是固定或可移动的,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之赔偿责任(包括对权益的侵犯)

  但是:

  (a)对下述与本节有关的事项,船东将不能得到赔偿:

  (i)根据任何合同条款规定而产生的责任,或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的那种赔偿。

  (ii)按本规章下述各节已向船东承保的责任。

  第五节——海员和其他人的个人物品。

  第十节——与其他船碰撞。

  第十二节——污染的风险。

  第十三节——根据拖带合同应负的责任。

  第十四节——对船体残骸应负的责任。

  第十七节——对货物的责任。

  第十八节——入会船上的财产。

  (iii)入会船船舶险保单上规定应由船东负担的任何免赔额及扣减。

  (b) 如果入会船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坏,或造成财产的权益受侵犯,而这些财产是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入会船船东的,该船东将同样有从本协会取得赔偿的权利,就似这些财产或权益是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别人的那样。

  第十二节 污染的风险

  由入会船排出或进出油料或任何物质所造成,或由其后果所产生,或由于有排出或进出油料或任何货物的危险所产生的,下列(A)到(E)项所列举的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

  (A)对损失、损害或污染应负的责任。

  (B)由船东造成的,或该船东作为TOVALOP,或任何其他本协会董事认可协议的参加者,所应予承担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船东为执行那些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C)为避免或缩小污染所造成损失或损害而合理采取的任何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及由于采取这些措施的结果,使财产遭受损失或损害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D)为防止从入会船排出或逸出可立即引起污染危险的油料或任何物质而合理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费用。

  (E)由于遵从任何政府或当局所下达的,为了防止或减少污染或污染风险的任何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但是这些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入会船的船舶险得到赔偿者为限。

  第十三节 根据拖带合同应负的责任

  (A) 对入会船的常规性拖带

  按对入会船进行常规性拖带的拖带合同而应予承担的责任,也就是:

  (i)在正常营运时,为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所进行的拖带。

  (ii)从一港口拖到另一个港口,或从此处拖往他处而对它进行的拖带。但只限于该船船东所未将此种责任在入会船的船舶险内予以投保的范围。

  (B)对入会船的非常规性拖带

  按并非依照本节(A)内所述的常规性拖带而对入会船进行拖带的合同所应予承担的责任。对这种责任的保险,要事先经本协会经理的同意,并且那些条款要按本协会经理所要求的那样来订定。

  (C)由入会船进行的拖带

  按入会船为拖带其他船舶或物体而订定的拖带合同而应予承担的责任,但以下列情况为限:

  (i)本协会经理已同意,并且己按他所要求的条件来承保这种责任。

  (ii)本协会董事可完全根据其抉择来决定在当时情况下,这种索赔是否应由本协会来处理和是否应赔付给该船东。

  第十四节 由某些赔偿承诺和合约所产生的责任

  (A) 根据与入会船船东或其代表所制定的合约或赔偿承诺中的条款,而向入会船,或由入会船提供的设施或服务所引起,包括由于入会船有关的设施或服务所引起的,死亡受伤、生病或对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所应负的责任。但以下述情况为限:

  (i) 此条款事先已经过本协会经理的认可且该船船东与本协会经理对这种责任的保险已按照本协会经理所要求的条件取得了协议。

  (ii)本协会董事根据他们的抉择决定应对该船东给予补偿。

  (B) 对入会船船上旅客由下列情况所产生的责任(并非本规章第一到第五节所承保的风险)。

  (i)由于入会船意外事故的后果。

  (ii)由于本协会经理在事故发生前己书面认可的旅客运送合约条款,或由于本协会经理与该船东认可达成的协议所产生。

  第十五节 对船体残骸的责任

  (A)对入会船的残骸进行起浮、拖走、拆毁、装上灯标或标志等有关的费用及开支。如果这种起浮、拖走、拆毁、装上灯标或标志是法律所要求的,这些作业的费用按照法律是应由船东负的话。

  (B)按本节(A)内所述,由于对入会船残骸进行或企图进行任何起浮、拖走、拆毁的结果,而要由船东承担的各种责任。

  (C)由于入会船残骸的存在或被强制移位,或由于船东没有将该残骸移走、折毁、装上灯标或标志而结果要由船东予以承担的责任,包括由于该残骸排出或逸出油料或任何其物质而产生的责任。

  但是:

  (i)当入会船在加入本协会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成为残骸时,即使根据规章第29条(C)的规定本协会在其他方面的责任将予终止,本协会仍将继续对与残骸有关的索赔案负责。

  (ii)在与本节(A)有关的索赔案中,所有抢救出来的物料以及该残骸本身的价值。都将首先从那些索赔费用中扣除,如果还有不足的话,始由本协会给予赔偿。

  (iii)如果在引起本节所述责任和费用的事故发生前,或将残骸起浮、拖走、拆毁、装上灯标或标志前,该残骸的船东未经本协会经理的书面同意已将他在该残骸中的权益转移给他人(委弃给保险公司除外),即不可能按照本节从本协会取得任何赔偿。

  第十六节 检疫费用

  由于在入会船上发生传染性疾病的直接结果,而由该船船东负担的额外费用,包括检疫和消毒的费用,以及该船东在燃料、保险、工资、物料、伙食和港口使费方面的净损失(指如没有发生这种传染病就不会产生的那些费用)。

  第十七节 对货物的责任

  限于与那些拟由、证由或曾由入会船装运的货物有关的下列由(A)到(C)条内所列举的责任和费用。

  (A) 灭失、短少、损坏或其他责任

  由于入会船船东或任何人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而在法律上应由船东负责,或由于船东违反了对货物应予妥善地装载、操作、堆装、运输、保管、照料、卸出或交付等义务,或内于入会船不适航,或不适台装运货物而产生的对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等应负的责任或其他责任。

  (B) 对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

  为卸出或处理已损坏的货物而由船东负担的额外费用(指如货物没有损坏就不应由他负担的那些费用),但只限于那些船东无法从其他任何方面取得赔偿的费用。

  (C) 直达提单或转船提单

  对非由入会船而由其他运输工具装运的货物所遭受的灭失、短少、损坏或其他责任,如果这种责任根据直达或转船提单,或根据其他合同中的规定,由于入会船承运其中一部分的运输,因而要由入会船负责的话。

  但是:

  (a)标准的运输条款

  除非本会董事另有决定(仅以所决定的范围为限)或有本协会经理书面同意的额外保险,货物(包括甲板货)如果按比本协会推荐使用的标准运输条款(指海牙/威士比规则价经本协会董事不断加以确认的其他类似公约及/或规则)较为不利的条件来承运,因而产生了本来不应产生的责任或支付本来不应付出的费用时,这些责任和费用将不能从本协会得到赔偿。

  (b) 绕航

  除非本会董事另有决定(仅以所决定的范围为限)或有本协会经理书面同意的额外保险,本协会将不赔偿由于绕航,或由绕航的后果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也就是,如果船东背离了运输契约上所规定的航程或任务,因而剥夺了该船东本来可以根据第一节所述之标准运输条款而具有的任何辩护权利或限责权利,以消除或减少他应负的责任时,该船东将不能从本协会取得对这种责任和费用的赔偿。

  (c) 只能由本会董事决定是否赔付的索偿

  除本会董事另有决定外(仅以所决定的范围为限)由于下列情况所产生的责任或费用,本协会将不给予任何赔偿:

  (1) 货物并非在运输契约所述之港口或地点卸下;

  (2) 收货人未交出有关提单或单证,即提取由可转让提单,类似具有所有权的单证所承运之货物;

  (3) 将由不可转让之提单或运货单,或类似单证承运之货物交付与并非在该提单、运货单或单证上具名而应将货物交付给他的其他人等;

  (4) 签发预借或倒签的提单、运货单或其他那些可证实或包括载运合同之单证,亦即在提单、运货单或其他单证上所登载之装船、付运或收货待运之日期比实际上装船付运或收到货物之日期为早或较迟;

  (5) 在签发的提单、运货单或其他那些可证实或包括载运合同之单证中,登载入会船船长或船东明知为不确实之货物或货物状况;

  (6) 入会船不曾到达或逾期到达装货港,或未将那些待装货物装上入会船;

  (7) 仅凭此一张携带在承运部分或全程运输的入会船上的可转让正本提单或其他具有所有权之单证便交付货物。

  (d) 从价提单

  除非有本协会经理书面同意之额外保险(仅以所同意之范围为限),那些按从价提单、运货卑或其他那些可证实或包括载运合同之从价单证而承运之货物,即使声明其每一单位、每件或每一包装之价值超过美金2400元,本协会将不负责赔付那些在货物索赔中其金额超出海单位、每件或每一包装美金2400元,或超出每单位,每件或每一包装在有关标准运输合约中所规定之最高赔价额的较大的超出部分。

  (e) 稀有及贵重货物

  对于承运的硬币、造市金属、贵重或稀有的金属或玉石、金银器皿或其他属于贵重或稀有性质的物品、钞票、其他形式的货币、债券或其他可流通的证券等提出的索赔要求,本协会将不给于赔偿。

  (f) 船东的财物

  假如入会船上有任何货物灭失或损坏,而这批货物是该船船东的财产时,该船东将有权从本协会取得赔偿,赔偿的款额与假定这批货物属于第三者,而该第三者已与该船东签署了按本协会推荐的标准运输条款而订定的运输契约来托运该货物时所应赔付的一样。

  第十八节 入会船上的财产

  船东对入会船船上任何集装箱、设备、燃料、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所应负的责任。

  但是:

  (i)这种财产应不属于本规章第五节(海员或其他人的个人物品)或第十七节(对货物的责任),和适用于这几节的那些附带条款、除外条款、限制条款或免赔额所包括的范围。

  (ii)这种财产并不构成入会船的-部分,不由该船船东所拥有或租用,也不由与该船东有关系的,或与该船东同一管理机构属于任何其他公司所拥有或租用。

  (iii)除非船东与本协会经理已达成协议而取得适当的额外保险(仅以协议之范围为限)否则在由该船东自行订定的合约和承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中,对于如果没有这项合约和承诺,就不会产生的那些责任,本协会将不予赔偿。

  第十九节 无法取得补f的共同海损分摊费

  由于船东违反了运输合同,因此在法律上,无法取得本来有权向货主或其他与该航程有关方面提出索偿的那些应由他们承担的共同海损中的分摊费,独自承担的费用或救助费。

  但是:除非本协会董事根据他们的抉择另行作出决定,或船东根据第十七节的规定已与本协会经理达成特别协议,否则本规章第十七节的附带条款(a)标准的运输条款,(b)绕航,和(c)只能由本会董事决定是否赔付的索偿,将适用于根据本节所提出的索赔案。

  第二十节 由船方负担的共同海损分摊费

  为了计算共同海损分摊费或救助费而估定船舶处于完好状况下的船价时,由于所估价值高于投保船舶险时的投保金额,因而无法从船舶险项下取得赔偿的那部分属于入会船负担的共同海损中的分摊费,独自承担的费用或救助费。

  但是:除非本协会董事根据他们的抉择另行作出决定(仅以所决定之范围为限)本协会按本节赔付之金额将不超过假如该船已按本规则第五条D所规定之适当价值来投保而仍不能由船舶保险中收取的应由船方负担的数额。

  第二十一节根据劳氏标准格式救助合同(1980)应付给救助人的费用

  一艘已加入本协会的油轮船东根据劳氏标准格式救助合同(1980)第一条(a)所述不局限于“无效果——无报酬之原则;因而要偿还该油轮救助人”“合理开支的费用”责任(包括所增加的报酬)。

  第二十二节 各种罚款

  指下面(A)至(F)各条所列举的罚款。但只限于与入会船有关而由任何法庭、裁判所或当局向船东征收的罚款,或向船员征收,但在法律上船东要负责偿还,或经本经理认可而应予合理偿还给船员的罚款。

  (A) 因没有保持船上的,或与该船有关的安全工作条件。

  (B) 因短卸、溢卸或多交货物,或因没有遵守与申报品有关,或不遵守与入会船或其货物文件有关的规定。

  (C) 因走私,或因违反海关关于入会船船体构造、改进、修改或装修的任何法律或规则;

  (D) 因触犯关于移民的任何法律或规则;

  (E) 与油料或其他物质污染有关的罚款;

  (F) 因入会船船员,或该船船东的任何其他雇员或代理人在为入会船办事的过程中的任何行为、疏忽或过失(指上述至所未列举的情况)。

  但是:由下列情况导致约有关罚款将不能由本会获得赔偿:

  (a) 入会船超载或;

  (b) 触犯、违反或不履行1973年国际船舶避免污染会议中有关船舶构造、设备或措施的规则和其中已按1978年或其后的草约及按已接受该条约国家的法律而加以修工及更正的规定。

  第二十三节 海事调查费用

  入会船船东在正式展开关于入会船灭失或牵涉到入会船海难的调查前,为了替自己辩护或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开支的费用。但赔付这种费用的范围和条件要由本协会董事根据他们的抉择来决定。

  第二十四节 由船舶营运引起的费用

  本协会董事根据他们的意见认为应属于本协会承担范围的那些由于拥有、经营或管理船舶的业务而引起的责任或费用。

  但是:

  (i)除本节(ii)中另有规定外,所有与本节有关的责任、费用或支出,如在本规章的其他“限制条款”已明确地加以排除的,将不予赔偿。

  (ii)那些按本规则5(G)应予排除的索赔案,只有在本协会出席考虑该案的董事全体一致作出决定,始能由董事授权付款。

  (iii)按本节提出的不论任何数额的索赔,只能由本协会董事依照他们的决定来估定赔偿限度,并不需说明任何理由。

  第二十五节 自救及法律费用

  (A)在发生任何可导致向本协会索赔的海难事故或事件中,完全为了避免或减少该船船东已在本协会全部或部分(因有免赔额)投保的责任或开支,因而在当时或其后所合理支出的额外费用(指并非本节(B)所列述的费用)。但是本协会仅赔偿那些本协会经理同意的费用,或仅赔偿本协会董事根据他们的抉择决定该船东可从本协会得到赔偿的那些费用。

  (B)与船东在本协会全部或部分(因有免赔额,投保任何责任或开支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但是本协会仅赔偿那些本协会经理同意开支的费用,或仅赔本协会董事根据他们的抉择决定该船东可从本协得到赔偿的那些费用。

  第二十六节 因遵照本协会指示而引起的费用

  在本协会董事为了本协会的利益而作出的特别指示中要求船东承担的开支、费用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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