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
法[经]发[1986]第29号
1986年10月23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选编的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共7个转发给你们,请主管经济审判工作的领导同志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讨论。你们在讨论和工作中有何意见,望报我院。 [案例之一] 某市化工机械进出口分公司诉香港某贸易行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 原告:某市化工机械进出口分公司。 被告:香港某贸易行。 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1月4日在某市签订一份购销冷暖风机的成交确认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型号为S—006的冷暖风机5000台,每台28美元,总计价款14万美元,于1985年2月3日前分批交货,货物的质量、数量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或卖方出具的证明书为依据,索赔期为到货后90天。1月9日,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同原告方的经办人王某商量,以成交确认书中的“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为据”会影响他向台湾厂家进货为由,要求将此项检验条款删去。王某在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同意被告的要求,删掉了被告所持成交确认书中的上述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