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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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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6日,省政府第158号令发布《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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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6日,省政府第158号令发布《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笔者就《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以下简称《稽查办法》)的有关情况走访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矫学柏厅长。 一、问: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查?社会保险稽查的管辖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社会保险稽查,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进行稽查,均适用此《稽查办法》。县级以上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为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委托执法手续,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二、问:社会保险稽查有哪些职权和义务? 答: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或者个人的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情况、财务账簿、记账凭证、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进行检查; (二)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调查; (三)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稽查中知悉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问:社会保险稽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稽查办法》对社会保险稽查的内容,规定了八项:(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登记验证情况;(二)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情况;(三)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和缴费能力等情况;(四)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缴费费率执行情况;(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六)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资格条件和领取的待遇项目、标准情况;(七)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稽查的其他情况。 四、问:社会保险稽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答:社会保险稽查可以采取报送稽查、实地稽查等方式进行。 五、问: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实施稽查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在稽查实施3日前,向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下达稽查通知书。但有群众举报或者有根据认为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的除外。 实施稽查时,一是要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是告知被稽查的范围、内容及要求;三是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应当制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查人员和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被稽查人签名或盖章。 六、问: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在稽查中发现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责令其限期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问:对拒绝、阻碍社会保险稽查的如何处理? 答:拒绝、阻碍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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