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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男子诈骗香港一家集团1.05亿元 一审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0/7/27 9:44:43】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日前,海南省文昌市人林川利用虚假银行存折复印件,骗取海口市工商局批准成立海口新创基公司。并与新X基建公司签订合同合作收购收购并经营大同煤炭项目,但却虚构煤站、煤矿收购价格,骗取他人1.05亿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利用虚假银行存折复印件,骗取海口工商局批准成立公司

  据了解,林川,海南省文昌市人,1961年生,中专文化,海口新创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1998年,林川得知山西大同有一煤炭项目,并了解到新X基建公司(下称:新X基建)有意合作收购该项目。1998年7月,为了与新X基建合作,林川让其胞弟林某某利用虚假银行存折复印件,骗取海口市工商局批准成立海口新创基公司(简称“新创基”)。

  公司成立后,林川与宋某找到新X基建总经理陈某和董事符某商谈。经香港新X集团公司总裁郑某某同意,陈某和符某决定与新创基合作收购并经营大同煤炭项目。双方约定,由新X基建提供收购资金,新创基在山西大同收购煤站、煤矿资产,新创基以收购的煤站煤矿资产按收购价格原价出资,与新X基建成立合作公司共营煤炭业务。

  1998年11月,林川代表新创基公司,与大同燕X优质煤炭集运站莘某签订《煤站股权转让合同》。新创基以6900万元收购该煤炭集运站全部股权。林川隐瞒了燕X煤站真实收购价格,向新X基建陈某、符某等虚构收购价为8500万元。新X基建与新创基再次约定,双方就此煤站项目成立中外合作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为1.4亿元,新创基以该煤站所有权作价8500万元投入合作企业。1998年12月19日,新X基建以全资子公司新X公司与新创基在海口签订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合作成立新煤公司经营煤矿业务。

  新煤公司投资总额1.4亿元,注册资本5600万元,其中新X公司出资2856万元,占51%,新创基出资2744万元,占49%。1999年1月11日,新煤公司在山西大同工商局登记成立。1999年5月10日,新创基及林川通过宋某、李某等联系,又在大同收购了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油饼沟煤矿等资产,收购价分别为940万元、410万元、750万元、580万元。

  隐瞒收购煤站、煤矿价格,虚构收购价为1.95亿

  在收购燕X煤炭集运站、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等资产(以下简称"一站三矿")过程中,林川多次向新X基建及陈某故意隐瞒上述资产实际9000万元的收购价格,虚构资产收购价格为1.95亿元,要求新X基建给新创基转款1.95亿元。林川称要收购煤站、煤矿转款,新X基建在1998年11月至1999年2月,给新创基汇款1.4亿元;1999年6月汇款4000万元;同年12月汇款2500万元。海口新创基收到上述款项2.05亿元后,将1000万元退回新X基建,实收1.95亿元,仅用9000万元支付了“一站三矿”的收购款。

  为保证资金安全,新X公司与林川分别于1999年6月和2000年1月14日签订定金款本息偿还协议书,约定将新创基收到的上述20500万元收购款(实际收到19500万元),作为双方成立合作公司项目的定金款。1999年6月30日,新X公司与新创基签订了补充合同和补充章程,约定,合作公司投资总额增加为245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为9800万元,其中新X公司现金出资4508万元,占46%,新创基实物出资5292万元,占54%,出资的"三矿一站"全部资产(包括采矿权)价值合计不低于19500万元。

  诈骗1.05亿元被判无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0年2月,新创基与新煤公司签转让合同,约定将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转让给新煤公司。根据合作合同和补充合同,新煤公司与新X公司于2000年9月签订股东贷款合同,约定新X公司向新煤公司提供贷款14492万元,用于收购一站三矿。

  同时,新煤公司与新创基签订垫支额本息偿还协议书,双方确认,从新创基出资扣除出资责任部分后尚余1.95亿元垫支款。新煤公司将按合作公司规定,按其外方股东履行出资责任的情况,同步退还新创基垫支款。新创基与新X公司签订垫支额退款协议,约定新创基在收到新煤公司退还的垫支款当日,须即时全额转付新X公司,作为新创基履行其在定金款本息偿还协议书中的还本付息责任。新创基实际收到新煤公司垫资款189714972.20元,并将该款全部退给新X公司。补充合同签订后,林川安排宋某、李某等人联系大同市精某评估事务所吴某、郝某,要求该所按照虚构的1.95亿元收购价对“一站三矿”资产进行虚假评估,后以该假报告对新创基在新煤公司的出资资产进行确认并由后者入账。

  林川将骗得的1.05亿元非法占为已有,其中580万元用于购买油沟饼煤矿;5500万元(其中股东贷款208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入股新煤公司;其余款项作为新创基的出资投入北京某项目和归林川个人支配。

  法院认为,林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收购煤站、煤矿价格的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1.05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林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林川现金5.55万元元、存款4132089.40元、海口新创基拥有的大同新X优质煤有限公司54%的股权、海口新创基煤矿采矿权补偿款883.2万元、小客车1辆、吉普车1辆发还被害单位新X信息科技公司(原香港新X基建)。

  法院宣判后,林川不服,提出上诉。 作者:肖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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