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驻在期限延期。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需要申请延期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持新的批准证书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登记证》和《工作证》;
d.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延期登记的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取延期登记费,换发新的《登记证》和《工作证》。
(2)《登记证》延期。《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内,《登记证》的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证》的延期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是:
a.由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b.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
c.《登记证》。
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换发新的《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