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时期以来,贪官外逃成为严重影响中国国际声誉的重大问题,也成为中国法治发展的严峻挑战。如果我们能在国际司法协助上获得突破,必将为防止犯罪分子外逃,打击各种外逃犯罪分子提供最有力的法律措施。对此进行专门的探讨,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中国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依照普遍的学术观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含义。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特指国家之间在询问证人、鉴定人,移送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提供情况以及办理有关刑事诉讼手续等方面所进行的帮助与合作;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则是指在狭义的基础上延伸至引渡犯罪人等内容;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则是指在广义的基础上扩展至刑事诉讼的移管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事项。
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进一步明确,范围进一步扩大。现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已扩大至审判程序,增加了追回资产、提供资料以及未经请求主动予以协助等内容;限制性条款进一步减少,程序进一步具体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刑事法公约对刑事司法协助的限制也明显减少。“被请求国认为该罪行属政治性罪行”等不再被确定为拒绝协助的法定理由。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国家主权在行使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具体表现,是一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为他国代替行使一定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我国现行《宪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等,都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1956年我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起,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大量涉及国际司法合作的多边国际条约,并与40多个国家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其中涉及刑事司法协助的30多项,涉及引渡条约的20多项。
扩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中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贪官外逃使中国获得国际社会刑事司法协助变得更加重要。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国际司法协助的工作,先后与希腊、古巴、蒙古、波兰、韩国、菲律宾等国签订了关于或包括刑事在内的司法协助协定。1994年7月,中国与加拿大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0年6月,中国与美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2005年4月,中国与法国签署了《中法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这是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签署的第一个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应该承认,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势愈来愈好,但是任务还相当艰巨。
二、中国签订国际引渡条约的障碍因素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引渡条约的签订,要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受审仍然十分困难。为了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于2000年12月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从1994年3月起,先后同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等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截至目前,中国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这个数字还是太少,还有200多个国家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我们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个案操作。这就为贪官“逍遥国外”留下了空间。
虽然2005年10月,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但是,加入这一公约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我国贪官的主要逃亡地如美国、加拿大等还没有加入该公约,因此这一公约对我们追逃的意义相对有限。其次,这一公约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可以成为缔约国的行为依据,也可能不为缔约国所尊重,它的效力远不如国与国之间的引渡条约,而我国所签署的引渡条约又相对较少,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我国外逃贪官主要逃往的国家,都还没有与我们签订双边的引渡条约或协定,障碍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制度的问题。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在社会制度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意识形态上的矛盾也是不言而喻的,这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不愿意与我们签订引渡条约的原因之一。我们之所以要努力签订这样的条约,是因为我们希望通过这种国际条约的订立与实施,建立起打击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的国际法律机制,以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使贪官逃无可逃,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但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这样的积极性;相反地,他们更多地会顾及因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差异、分歧、对立而导致的政治问题。
二是法律制度的问题。死刑问题是横亘在双方之间的一个重大障碍。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贪官一旦被引渡回中国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是赃款分割的问题。贪官逃亡国外,都携带有大量的赃款。如果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引渡或移交回国,就有一个如何处置其所携带的赃款的问题。有的国家就提出了分成的要求。客观地说,这种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协助侦查、羁押、移交或引渡的国家,其司法活动必然会产生相关的费用,被协助国承担相关的费用应该说是情理使然。但是支付多少、如何支付相关费用还需要双方之间的协商。采用赃款分成的方式,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方式,但是比例多大,数额多大,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既是金钱的问题,更是事关国家主权和法治存废的问题。
三、中国的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
从学理上讲,贪官的确未必都需要判处死刑。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出逃贪官的犯罪数额都特别巨大,如果按照既有的法律规定,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会被判处死刑。在这一点上,我们与西方国家存在制度上的差异,而且是较为严重的制度分歧。尤其是在特别强调人权保障的今天,死刑问题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中国需要减少死刑数量,我们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一直在谋求减少死刑适用的数量。但面对恶性犯罪,面对影响重大的犯罪,不处以死刑就难以平息众怒,就难以惩戒效尤者。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快速转型的背景下,经济犯罪以空前的数额和恶性,展现在世人面前,触目惊心,公众的愤怒也是必然的。这种情形下,要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适用,就必然会遇到很大的社会障碍。社会大众的不理解,必然会影响相应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决策。因为任何时代的立法和司法都不过是那个时代社会要求的反映,它折射出来的是社会的心理和期待,反映的是那个时代的价值取向与价值判断。
既然我们难以废止对于贪官们适用死刑,那么,中国与西方国家达成引渡协议的主要障碍将依然存在。要求西方国家及其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中过分迁就中国,是困难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国际反腐司法协作方面无所作为。反腐是一个全球性的命题,各国都在不断探索新的国际反腐司法协作方式。中国完全可以在积极应对和探索的过程中,和其他国家共同创出新的国际反腐司法协助模式,走出新的反腐的国际司法协助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