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现状和展望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各国以及东盟各国之间都有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协助的趋势。目前,我国已与越南、老挝、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5个东盟国家缔结了含有刑事司法协助或专门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或协定,为中国与东盟各国检察机关之间建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机制,提供了政治基础和法律依据。
在有关的协作框架和机制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刑事司法协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02年12月,中泰双方密切合作,依据两国间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将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挪用公款数亿元人民币、潜逃至泰国的犯罪嫌疑人陈满雄、陈秋圆引渡回中国,成为中泰两国检察机关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成功范例。但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刑事司法协助也还存在信息情报交流还不够通畅,合作渠道比较狭窄,在代为调查取证、共同追捕和引渡逃犯等方面还缺乏规程和实践经验等问题。
展望未来,中国与东盟双方的利益取向较一致,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前景良好。而且,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双边的经贸发展很快,反映在司法层面上的合作要求也日益加剧,包括东盟国家司法部长会议机制以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在内的各种多边合作机制不断完善,这些对中国与东盟国家加强刑事司法协助都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预见,中国与东盟国家未来的刑事司法协助将会呈现协助范围进一步扩大、限制性条款进一步减少、协助程序更进一步具体化的趋势。
中国与东盟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和方式
根据我国与东盟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的规定,我国对外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一般包括: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讯问被告人、罪犯;进行搜查、鉴定、勘验、检查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移交物证、书证以及赃款赃物;送达刑事文书;并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等。
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除主要涉及协助的途径和范围外,还涉及如何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以及如何执行请求等具体方式问题。对此我国与东盟国家订立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中都已做了规定。如中国和泰国以及中国和菲律宾《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四条均规定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请求,请求方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有关条约还规定,为了便于被请求方执行请求,请求方应尽可能提供更详细的内容,如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和居住地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的资料、关于需搜查的地点和需查询、冻结、扣押的财物的说明、需证人回答的问题的清单、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