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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活企业是一种司法新理念

【发布时间:2010/7/29 17:25:02】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在向省人大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了杭州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宗上市公司“海纳科技”破产重整案,这一案件入选了2007全国最受关注的“维护和谐”十大案件。海纳公司1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金额达5.42亿元,其中债权本金4.05亿元;而截至重整申请受理日,该公司资产价值为1.1亿元。大股东大地公司按海纳资产价值1.1亿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人的债权本金获得25.35%的清偿,债权人免除浙江海纳剩余本金和全部利息债权及其他债权。2007年10月24日召开的浙江海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各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结果以12家同意、1家不同意、2家弃权通过了重整计划。法院裁定批准了这一重整,使其成为了法律事实。上市公司海纳科技得以重生免于破产。

  浙江华联三鑫石化公司口号宣传计划总投资100亿元,要打造世界一流的PTA生产基地,年销售收入要实现150亿元以上。结果因期货交易等原因巨亏,债台高筑,停产一个多月,工人面临失业,巨额投资设备面临闲置报废。其原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华联控股”也于10月7日停牌。绍兴县委、县政府对三鑫进行重整保护,维护企业秩序、与各家银行和众多企业进行磋商洽谈,结果两家债权人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滨海工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注资9亿元和6亿元,于10月24日进驻接管“华联三鑫”。 11月7日恢复生产。

  全球金融危机暴发后,政府干预企业、干预经济行为成了一道风景,新闻不绝于耳。其实早在全球危机前,由于银根收紧,国内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早就开始发生。政府对经济状况的担忧,催生了一种司法新理念,即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司法权从“严惩企业违法行为”转变为“既惩处犯罪同时要救活企业”,这是一种非常值得肯定的司法新理念。

  我最近到荷兰考察访问,特别向他们的法官、教授、律师问了他们国家对公司人员犯罪的处理方法。他们说,他们很少有公司犯罪的概念。因为公司都是私营的,都是经济纠纷,用民法就可以调整,不必要用刑法。美国安然公司欺诈案发生后,他们对公司欺诈犯罪才开始重视起来。在我国经济刑法中的公司犯罪法条,他们是很少有的。更不会像我们一犯事就把公司高管关起来不放。我对比研究后发现,一是我国大公司都是国有的,为保护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刑法》中搞了很多公司犯罪的条款;二是我们沿用了过去“打击投机倒把”等专政方法去处理经济问题,不习惯用民法、行政法来处理公司私权利问题,动不动就先抓人,搞得公司高管都很没有安全感。如有一个市的交通局长,为了履行国际合同支付了一亿多工程款,让高速路按期通车交付,如果毁约,不但工期会拖后造成更大损失,国内为该公司银行贷款担保的二亿多也可能损失。但结果我们的审计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承认这是合同行为,认为这个款不应当付,以玩忽职守罪判了他。搞法律的人无视国际合同到了可笑的程度,但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曾经有一个私营公司,高管以职务侵占罪立案被抓后,关了很长时间,财产被封,企业停业,债务人群起讨债,应收款没有人去收,刑事案没有办完,公司已经倒闭了。原来价值5000多万的办公楼厂房,拍卖没有人要被执法机关变卖只有1200万;其他资产也严重缩水;可以收回的货款,大部被逃废;可以履行的合同,结果违约要赔偿。等到被告刑满出狱再喊冤,企业已经不复存在,他的冤案也就更不可能平反。因为后果已经无法恢复。“打击”观念之下,企业的生存环境可想而知。

  今年的这些企业,碰到了一个好时候。国家重视和谐和就业,强调社会稳定,金融危机下企业遇到倒闭潮,政府全力以赴保企业,特别是大型的就业率高的企业。这促进了公安、检察、法院的“救企”观念的产生和实施。如果这个观念延续下去,对中国的企业界无疑是因祸得福。司法成为了经济主体的保护者而不光是整治者。

  当然,救企不等于放纵经济犯罪。对于以欺诈手段掏空公司损害公众利益者、以各种手段进行诈骗财产者,司法机关也不是一味宽宥。市场经济是大海搏浪,每个企业家都不可能永远不失败。“股神”和“常胜将军”是不存在的。司法机关对企业高管的追究,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特别是一些国企高管的渎职犯罪问题,赚得再多都是应该的,一旦失误就抓起来判刑,这种观念也要改变。有个被查了一年多的大型国企高管曾经对我说:积其一生之经验,“天下第一傻,国企第一把”,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中国公司治理的司法现状。

  因此,我期望“救企”理念能够成为一种司法的长期理念,在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无论政府还是国家司法机关,都能够转变原先的以“惩”为主的理念。(陈有西)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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