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答: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1、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且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还侵犯了单位与其员工之间所具有的诚信的信托关系。
这里的“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这里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2)必须有侵占、占为己有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