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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宏观实现形式必须改股份制为信托制

【发布时间:2010/8/2 9:03:53】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摘要」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有独资、合伙、股份、信托四种。国有企业改制在宏观层面应当选择信托制,微观层面才可以选择股份制。这既是发达国家在20世纪40年代、前苏东在70年代股份制试点、组建控股公司的经验总结,也是国家性质、宪政机制与财产增长规律相互作用的结果。国有企业股份制“收益与决策权不分离”的机制留给了社会四大难题,损害市场效率与公平,信托“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三权分离”的机制,决定其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中处于最高级形态,适合国有企业改造。

  「关键词」信托 所有制实现形式 股份制 国有企业改制

  世界各国都有个人所有和国家所有两种所有制,其中,国有财产采用何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才能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消除行政干预,促进公平竞争,一直是全世界关注的焦点。本文想要探索的是:在独资、合伙、股份、信托四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中,哪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选择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最优选择?信托与国有企业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契合点在哪里?

  一、 信托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体系中的地位

  (一) 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1、 现今社会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种类

  理论界普遍承认,现今社会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包括独资、合伙、股份、信托四类。其中,独资包括自营、承包、租赁、代理等经营形式,合伙包括联营、合营、合资、合作等经营形式,股份制包括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责任两种形式,信托制则包括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两种形式。另外,信托还有普通信托与基金信托之分,后者采纳上市公司的做法,让信托基金上市交易。为了简化问题,我们将自己所了解的所有制、所有制实现形式及其法律规范、权能设置情况列表如下:

  表一:所有制、所有制实现形式及其法律规范一览表

  实现形式所有制及其权能设置 普通实现形式 特殊实现形式

  独资 合伙 股份制 信托制

  自营承包租赁 合作、联营、合营 有限责任、股份有限 自益信托 他益信托

  个人所有 √ √ √ √ √

  国家(财政)所有 √→× √→× √→× √→? √

  法律规范 民法、合同法 公司法 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

  法律权利与责任 所有者权能 理论上“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均属所有者,但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普通股东一般只行使受益权。 完全放弃经营权 完全放弃一切权能

  所有者责任 无限责任(无保护) 有限责任(相对保护) 零责任(完全保护)

  所有者经营者行权方式 所有者用手投票 所有者用脚投票二者权责完全分开

  二者权责完全不可分 大股东经营者不可分

  对所有者的激励与约束 无限责任使投资风险加大,缺乏投资激励,物质财富的增长缓慢。 刺激投资,但对大股东的约束成本较高。 所有者享有形式所有权,经营者享有实质所有权的双重所有权设置,让二者各得其所,获得100%的激励与约束。

  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 经营者地位没有保障,激励相对不足,短期行为严重,约束成本高昂。 经营者通常就是大股东,约束成本较高。

  财产组织经营形式 无独立性,不稳定 相对独立,易受冲击 完全独立,最稳定

  财产保值增值效果 短期行为严重,效果差 存在干预,效果一般 激约最优化,效果良好

  2、 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上表展示,所有制实现形式进过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实践,已经发展成为法制完备、功能齐全,由低及高、由少及多的完整体系。该体系不仅能够满足个人所有的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也能为国家所有的财产提供特殊的实现形式(例如信托),满足其保值增值的需要。只要国有制还存在,在该体系中寻找、创新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有现实意义。

  (二) 信托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体系中处于最高级形态

  1、 各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比较研究

  四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中,独资最为原始,合伙次之。独资与合伙的特点是:所有者直接充当或者控制经营者,社会对其监控无法深入,各种权能也无法进行具体分割。独资与合伙在法律责任与权能设置上,均无根本性的差别,他们都是以所有者的个人信用对社会负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一旦发生家族继承或者朋友入伙事件,就会转变成家族合伙与商事合伙。合伙继续向前发展,就出现了股份制,股份制其实是一种特殊合伙,其特殊性在于:允许所有者仅以财产入伙,自己只需要对重大事件作出决策,就可以获得股份收益,而不必亲自经营。换一句话说:股份制首次实现了人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设想,为大量财产集中经营、获取巨大规模受益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

  信托作为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一种,是最后被人们发现的,同时它也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所有制实现形式。非常幸运的是,信托这种形式现在已经在中国引起了普遍的重视,大有后来居上,超越股份制而成为国企改革的排头兵之势。信托的特点是:财产运作完全独立,权能设置“三权分离” .即在股份制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权分离:“收益权分离”或者说“决策权分离”。换一句话说,信托制下的经营者拥有决策权、收益权,所有者不再具体干预企业运作,实现了人类社会按劳分配而不是按所有制分配的理想,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与具体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

  2、 所有制实现形式与财产量之间存在的不完全对应关系值得决策者注意

  四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与所有者的财产量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完全对应关系。一般认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与所有者的人身信赖关系密不可分,财产经营者如果脱离了所有者的监控,会出现严重的短期行为,企业关系极不稳定,企业财产没有独立性,保值增值效果差。因此,它们只适合于少量的私有财产在所有者的直接监控下运作,不适合于大量的国有财产的运作。

  股份制的财产组织经营形式相对独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任相对可分,适合于大量的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运作,但是,股份制企业实际上是少数股东控制企业,控制者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其控制的方式依然与独资、合伙企业控制的方式没有根本性的差别,三者均是使用“用手投票”的方式控制企业的生产运作。为了防止股东权的滥用,法律对应设计了“刺破公司面纱”的制度,要求违背公司运作原则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故股份制如果用于国有资产,必然产生许多法律空白与监控盲区。

  信托制尤其是信托基金与他益信托的财产完全独立,企业组织形式最稳定,不仅适合于少量财产的运作,也适合于大量财产的运作,尤其是其三权分离的设置,与国有制的初期构想完全吻合,理应是国有财产的最佳实现形式。

  以上所有制实现形式与所有者财产量、所有者性质的对应关系,具有强烈的政策含义,应当引起决策者的重视。

  3、 信托制的特点决定了信托制在现存各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中处于最高级形态

  信托制“财产运作完全独立,权能设置三权分离”的特点,决定了信托制在现存各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中处于最高级形态。其高级性可以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其他两种分类方法中看出来:

  依照财产所有者行权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分为普通实现形式与特殊实现形式两种。普通实现形式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所有者依照所有权本身的权能设置,直接参与企业运作,以“用手投票”的方式决定企业经营策略的实现形式。该实现形式注重内部直接控制,而疏于外部间接控制,独资、合伙、股份均属于普通实现形式之列。普通实现形式的前提是所有者是自然人,所有权是一种自然所有权,如果此种前提并不存在,则对所有者财产的最终实现多有不便。特殊实现形式是指所有者不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而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持有、转让取舍交易的方式,激励经营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脱颖而出,防止经营者滥用权利,换一句话说,企业如果运作良好,所有者就继续持有其股票或者基金,企业如果滥用权力,业绩滑坡,所有者就会抛出其持有的股票或者基金,也就是“用脚投票”。实践证明,用脚投票的控制效应与用手投票并无差异,其优势有二:其一,无需参与经营管理,无需负担经营管理责任,监控成本几乎趋近于零;其二,无需以自然人的存在为前提,适用范围广泛。“用脚投票”机制既适用于自然所有权,也适用于法律拟制所有权。目前,完全采用“用脚投票”方式的特殊实现形式只有信托一种制度,表明了信托制度的高级性。

  依照财产独立性的不同,可以将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分为不独立、相对独立、完全独立三种形态。独资、合伙企业的财产受制于所有者个人,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股份制企业虽然拥有企业财产权,但股东仍然握有决策权,大股东控制企业运作,也常常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因此,法律允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刺破公司面纱”,向逃避债务的股东主张权利,因此,股份制的财产只能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财产;信托制则完全脱离了原有所有权体系,设置了完全独立的信托财产,其运作不受原所有者的干预,显然是一种最高级形态。

  二、 信托理应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展宏图

  (一) 国有企业改制的现状:一种制度,两种实现形式

  回顾历史,往往能够更加认清现实。从公私合营、国家自营到承包、租赁、合营、合资、合作,再到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后到国有信托投资公司,国有财产实现形式的试验已经覆盖了整个所有制实现形式体系,最后集中到国退民进、控股公司与信托公司三个点上面。这就是当前国有企业改制的大背景,简言之,就是:一种制度(公司),两种实现形式(股份与信托)。理解这种背景需要注意三种情况:

  1、 股份制在普通实现形式中是最好的,但却劣后于信托制,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探索多种形式,不等于股份制一统天下

  在独资、合伙与股份之中,股份制是最好的形式,这也是国家大力推行股份制改造的主要原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大力推行股份制使得社会对国有企业改制的理解出现两个偏差。

  其一,过分重视股份制改造。许多人把国有企业改制等同于股份制一统天下,而对股份制改造中出现的行政干预、操纵市场、大股东权力滥用、国家责任过重视而不见。

  其二,忽略国有企业的信托制改造,没有将组建信托公司提到国家宏观投资与国有资产管理的高度。

  2、 国资委选择控股控股公司的实现形式经营国有资产,将继续留给社会四大难题:政府责任过重、短期行为、企业运作不灵和损害市场公平与效率

  以前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给社会留下了四大难题。一是政府责任过重。依照股份制原理,股东如果出现重大失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其他股东与债权人均有权利依照刺破公司面纱的原则,要求责任人以其他财产对公司及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产生了政府经营责任过重的难题?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政府承担责任,则势必波及所有由政府控股的其他控股公司与公司的稳定,如果政府不承担责任,则不仅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助长政府官员失范经营,遗祸社会。二是政府权力的配置受选举法的约束,五年必须换届,政府领导人为体现自己任期内的政绩,在任命国资管理官员、审批国资项目的时候通常也是以五年为期进行考量的,而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项目,由于需要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成长期,往往会被本届官员所否决,这样,大量的短期行为、掠夺性投资产出、政绩工程就会层出不穷,损害了国家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企业运作不灵。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国资委、控股公司如果享有股东权,企业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均由政府部门操作,这样的公司虽然比国营企业运作灵活,但同外国公司、民营公司相比,显然极不灵便,缺乏竞争力。四是损害市场公平与效率。股份制并没有隔断政府经商的通道,这如同让裁判下场踢球,当裁判自踢自判,运动员关心的不再是提高自身素质,而是如何拉拢裁判,或者干脆成为裁判阵营中的一员,当企业关注的是如何贿赂官员,官商一家,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也就徒具虚名了。

  需要说明的是,股份制试点,对于中国来说,虽然是一个新事物,但对于全世界来说,却是一个老掉牙的问题。二次大战后,国有化浪潮席卷西欧发达国家,它们的国有资产大多数都是以股份制和控股公司进行运作的,他们与现在中国主张股份制改造的人们一样,对国有股份制公司与控股公司寄予了厚望。在这种热望中,西欧发达国家国有控股模式走了30年,其无法解决的弊端终于让人们彻底清醒。到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不惜血本将这些国有股份制公司或低价出卖,或无偿赠送,以确保国家与社会财产配置最佳化,获得久违的市场效率与公平,史称“私有化浪潮”。西欧发达国家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的经验,以及前苏联、东欧自身控股模式的失败使得其经济改革方向明确化,这些国家不再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抱有幻想,而是直接采用了“私有化”措施,以抵消公众的不满,少走了弯路。总之,无论是西欧发达国家,还是前苏东,进行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国家最终无一例外地走向了私有化。

  中国出于政治稳定的考虑,要求在推进股份制试点的同时,继续探讨国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换一句话说,尽管所有国家的股份制实践已经证明:国有公司搞股份制不仅不是最佳路径,而且是比私有化更加低效的一条路径;但对于中国来说,由于它既能维护国有制,又比原来的独资、合伙要高效,有继续推行的价值。虽然为股份制的高效而放弃国有制,在当时的政治家看来是因小失大,但维持国有控股模式的做法也非两全之策,因为增加控股层级对解决“四大难题”毫无助益。根据西欧发达国家与前苏东的经验:国有财产走股份与控股公司之路,社会公众的忍耐度顶多是30年,过了这个时间段,国有股份制财产就只能走向私有化之路。股份制在中国,如果从1978年算起已经有26年,从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算起也有11年。换一句话说,以发达国家为参照系,社会公众对这种简单的在股份公司之上再叠股份公司的“夹层改造” 最多还能忍受4~19年。

  因此,对中国政局来说,股份制能走多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保住国有制,必须在4~19年内发现股份制以外的其他更加高级实现形式。这也是我国为什么要在推行股份制的同时,号召大家继续探讨国有制其他实现形式的主要原因。也许是天无绝人之路,现在我们已经发现,这种更加高级的形式就是信托制。

  3、 微观层面可以考虑选择股份制,宏观层面应当选择信托制,这是国家的性质、宪政机制与财产增长规律相互作用的产物

  独资、合伙、股份制必须由所有者、股东控制决策权与经营权的特点,决定了股份制只适用于微观层面,作为宏观层面的国有制,只能选择信托制。这是由国家的性质、宪政机制与财产增长规律三个因素相互作用、联合决定了的,只要三个因素还有一个起作用,国有制采用股份方式运作就不会成功。

  从国家的性质来看,国家作为宏观管理者、规则制定者与利益评判者,是坚决禁止参与具体决策与经营的。因为只要国家参与了具体决策与经营,国家就会运用自己的职权集全社会资源证明自己的成绩,并以自己的成绩作为继续执政的资本,造成严重的市场失效与非均衡发展;一旦决策失误,国家还会运用自己的裁判身份,以错为对,以对为错,颠倒黑白,压制舆论,维护稳定。股份制明确了国家的决策权、收益权,恰好违背了此种禁令,与国家的政治身份完全背离。信托制则反其道而行之,它明确了国家的所有权,但又禁止国家参与任何形式的运作,拥有任何形式的决策权,国家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监控不问过程,只求结果,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给受托者100%的激约的做法,即符合国家的政治性质,又大大节省了运作成本,减轻国家的经济责任,维护了市场公平与效率。

  信托财产是永久财产、全封闭财产,国家财产以信托方式经营,不会受到政府领导人换届选举的影响,一家国有信托公司的倒闭,不会使其他国有财产受到追索。这既符合财产的增长规律,能够使国有资产得到最有效的运用,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其他企业不受牵连。从这两点来考虑,国有资产也应当在宏观层面选择信托制,放弃股份制。

  (二) 信托与国有企业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契合点

  信托实现形式与国有企业的完全契合可以从所有者、经营者、受益者三个方面去体会:从所有者的角度看,国有制的所有者是国家,而国家只对财产保值增值感兴趣,对经营过程不感兴趣,也不愿承担经营责任。信托完全禁止所有者参与经营,废止所有者一切经营责任,保证所有者的其他财产不受到“刺破公司面纱”原则的牵连,信托财产只为信托目的也就是财产的保值增值而存在,这与国家的性质与国家控制所有权的目的完全一致。从经营者角度看,国有制的经营者是国家公民,国有制的优势或者目的,就在于它没有个人偏好,让公民当家作主,比私有制更能调动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信托给予经营者100%的激励与约束,经营者是实际上的主人,完全符合国有制让公民当家作主的理念。从受益者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目的是为全体公民服务,国有企业运作好了,全国人民应该得益。信托收益人的设置可以与所有者分开,换一句话说,我们可以将国有信托财产的收益人设置为每一个公民,将国有信托基金由公民个人持有,让大家都监控国有资产运作,关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享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好处。我们还可以为特定公益目的设置国有信托,发展社会保险、贫困救助、教育、见义勇为等等社会急需的事业。

  “信托的运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媲美”。美国信托法专家斯考特的这句名言,一直在全球信托业界广为流传。信托与国有、个人所有的契合都非常良好,其优势在于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受益者”三个积极性,让三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所。正是这个优势,使得它成为社会宏观经济四大支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之一;也正是因为这个优势,才使得它同时为众多私有企业所青睐,大量的私有企业主在比较了信托与控股的优劣之后,最终选择了信托制,洛克菲勒集团在1882年放弃控股,转向信托控制就是一个最著名的例子 .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经过详细考察后证实:“到1917年,虽然控股仍不失为……重要工具,但在大的美国工业公司中,已经几乎没有人仍然利用控股公司来管理他们的生意。” 显然,如果教授所言不虚,美国社会在1917年就完成了控股公司向信托公司的转变。

  三、 国有企业信托改制的初步设想

  目前,中国约有信托公司300余家,已经重新登记的59家,基本上都是国有信托公司。另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完成历史使命后,也钟情信托投资,大量的国有公司也有众多信托产品面向社会各界营运。可以说,中国国有企业信托改制已经具备条件。我们的初步设想是:先将国有企业信托化改制提升到国有资产宏观管理的层面上来研究,再把作为国有制整体实现形式与宏观管理的信托制与一般的民间自由信托加以区分,普通国有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国有信托控股公司、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中央银行等部门的职权,让所有者、经营者、社会公众各得其所,大约有四道环节需要研究:

  1、 国资委的职能。国资委是政府与市场的临界点,有两个原则:一方面,所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从投资招标到转让交易都应由国资委统管操作,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如军政财税系统、央行系统)划归全国人大备案;另一方面,国资委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只享有信托所有权,不允许国资委对国有资产享有股权,持股经营国有企业。国家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当做成基金证券,可以上市流通,与民间投资互通互融。国资委的职能是行使信息监督权,为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提供真实信息。国有信托公司与国有信托控股的国有股份公司的会计人员、监事由国资委任免、委派及管理,报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备案,工资由国资委核发,与公司决策经营状况脱钩。

  2、 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国有证券公司与国有信托控股公司。这四大宏观经济支柱与国家、国资委的关系是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国有证券公司是专业公司,国有信托控股公司则是全能公司,它可以将国资委委托经营的国有资产以独资、合伙、入股、信托等方式自由经营各种业务,自负盈亏。国有信托控股公司与民间信托控股公司、信托公司在法律上与业务竞争上完全平等,对国资委、其他国有公司是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其财会人员与监事由国资委归口管理。

  3、 普通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以第一大股东是否具有国有身份来区分,在受托财产、财会信息制度方面受财政部与国资委制约的是国有公司,否则为非国有公司,非国有公司的信息只对财政部负责。

  4、 全国人大、央行、银监会、政府等其他上位关系。待研究。

  李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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