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将目光投向公司资本的历史变迁,并将视线扩及到美国公司法、欧盟指令和英国公司法最新报告中的公司资本设计的条文和立法者的注释和解说,以及公司法咨询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和建议理由,和学者的深入批评之后,我们会惊奇地发现:我们在用一个形同而实异的“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公司法共同抨击和质疑的对象。但如果以法定资本制为支点划分各国的公司资本制,却发现一个前提性的困惑:划分的边界在哪里?所不同的也许是:同一制度与不同诠释。所相同的可能是:不同国度的法定资本与制度检讨路径的惊人相似:巧合还是必然?最后,问题回归到:什么是我们应该全面检讨的?
我国的法定资本制度,即确定资本制、实收资本制,该模式凸显了众多世界之最。这种强制性的公司资本规则群产生于中国政府致力于“清理整顿公司”,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背后的理论平台是承继我国台湾地区公司资本三原则;欧盟第二指令中强制性的公司资本规则仅适用于公开公司,欧盟模式的法定资本规则的目的,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这种设计的理论支撑,是企业为获得有限责任这一特权必须支付“遵守法定资本规则”这一对价。在欧盟第二指令中,授权资本制取代实收资本制,但以强制性规则规范公司资本的出资和分配体系,依旧用“法定资本制”这一术语指称;在美国公司法中,尽管法定资本制产生于十九世纪,但彻底地被检讨并抛弃,不过是40年前的事情,而且这道风景还没有全部消逝。而授权资本制在美国已经运作良久,授权资本制取代了确定资本制所带来的设立公司的高门槛和运作空间上的狭隘,而法定资本规则的虚幻和弊端的认清,则是基于后来的发展渐进得以澄清的。几乎所有的对法定资本制的学术检讨或立法委员会的报告均得出一个相似的结论,法定资本制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保护债权人模式,虚幻的迷宫、失败的主张。从研究路径上观察,则遵循几乎相似的逻辑演绎模式。
首先,一样的冲突,不同应答。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围绕商业的现金流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对于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欧盟的法定资本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以法律而非合同进行保护;美国法律设计资本规则是为了给股东提供最大的灵活的活动空间,目的是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框架内,为私人秩序提供最大的回旋余地。在美国,债权人必须依赖合同来保护自我。其次,是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定资本本身不过是资产负债表右平衡式下的所有者权益栏下列示的一个人为的法律创设的数字,它不是资产、资金、财产。债权人关注的是公司迅速变现的现金,资产负债表且不说能否为他们所理解,重要的是他们没有理由去关心那些过去的数字。退一步讲,法定资本规则果真可以提供保护的话,也不必设计成强制性条款,可以设计成赋权型规则。再次,法定资本规则究竟导致谁受损?谁得益?受损群体包括公司及其投资的股东、原本在制度呵护范畴内的某些债权人、整个社会;受益群体包括政府管制机关、与管制模式相连的已经在位的中介群体、在位的大型公司的管理阶层、各产业领域的在位群体、银行。法定资本规则未能给制度设计当初的保护主体以切实的关怀,而同时,使得不应当受益的群体从中得利。
法定资本制是一个失败的主张,可替代的公司资本模式又是什么样的?欧盟某些成员国的“资本调整或清算规则”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效率层面上极低、并严重地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不能成为一种对债权人利益更好保护的选择模式。公司资本制的规则设计,牵一发而动全身。最低成本的改革并考虑到与目前的社会现实相衔接,是最为理想的模式。具体如何设计我国的公司资本规则,还需要从资本的概念之网、规则群和制度链逐步比较和考量。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公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公司法改革的理念和指导原则直接影响并决定着公司资本制改革的成败。英国公司法咨询委员会宣称公司立法的宗旨为:公司法应采纳赋权型规则和推定性规则为主,以强制性规则为辅的妥适规制模式。我们需要一个便利的模式来开通社会资源和财富创造的渠道。我们的公司法应该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空间,并以必要的透明度配合,来确保负责地并自律地利用这一自由度。总之,我们的目标是建构符合竞争经济的现代公司法。我们公司资本制的检讨乃至公司法的改革是否也该秉承此宗旨呢?
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