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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答复也违法 湖南一国土局败诉

【发布时间:2010/8/5 8:00:32】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判决结果】原告刘某等三人诉被告县国土资源局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一案。湖南安乡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限令被告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

  【案情回放】因县中医院整体搬迁至该县深柳镇书院洲社区,2010年2月4日,该社区三居民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由于生活的特殊要求,申请被告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社区土地因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征为国有土地的全部相关政府信息;2、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使用社区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信息答复方式为邮寄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取。被告认为该社区的土地本系国有土地,没有实施征收该社区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的第1 项政府信息不存在,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使用社区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相关政府信息已经公开,可以在其网站上查询,且已经口头答复原告,因此至诉讼之日止一直未予以书面答复。

  【争议焦点】此案的焦点在于1、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和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应否答复?2、口头答复有无效力?

  【法官说法】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原告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没有得到有效确认的情况下,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第一、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被告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申请,被告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于不存在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均应当依该规定的精神分项告知。

  第二、被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被告虽然已经口头告知,但不符合原告的要求,按原告要求领取政府信息应当是复制件或复印件,否则不能邮寄或者按通知来领取。被告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答复应认定为没有答复。

  三、作出答复的时间有法定要求

  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已至起诉之日止已超过30天的法定期限没有作出答复,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温馨提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向政府及县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按申请人的要求依法作出答复,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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