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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据的形成及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0/8/5 8:10:21】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医疗证据是在医疗事故中的医患双方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 证据能力,而患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从而无法获得相应的权益。由于双方在证据掌握上不平等,患者无法获取病历、手术记录等资料,往往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诉讼由医方举证。在其他民事赔偿案件中,伤者也需要从医疗机构取得病历资料,通过司法鉴定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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