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直接面对临床需要输血的患者,为了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避免患者因输血而感染疾病,他们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在用血时,严把用血核查关,严格执行输血前的检验、核对制度,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同时,当临床输血出现不良反应时,应详细记录和及时调查处理,并逐级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于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应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本条规定了行政处分这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因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而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如患者因输了带有病毒的血液而感染了肝炎等血源性疾病的应当依法赔偿患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工资等费用;患者因输血而死亡的,还应承担死者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等。
(三)刑事责任。医务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后的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