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熟悉美国公司法的人都知道,在美国,相当于我国目前称为公司的企业组织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各州立法上把公司分为“开放公司”,又译为“公众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和“封闭公司”(closely-held corporation或close corporation), 分别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此外,美国还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企业形式。
1977年, 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各州纷纷制订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并在短短几年之内在全美国得到普及。
已经有众多企业形式可供选择的美国为什么又要创立一种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为什么它会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风靡全国?它有哪些与原有的各类企业形式不同的主要特点?本文试以现行的《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为主要依据来回答上述问题。
为了使读者能够对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与特点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了解,我们将把有限责任公司法与相近的合伙、有限合伙与封闭型公司法进行比较;对有限责任公司法提出的一些新问题我们也将作一些必要的法理上的探讨。
二 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产生背景与发展
(一)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前的美国企业体系
在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之前,美国已经有了可为各类不同投资者选用的企业组织的形式,就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可供选择的企业的法律形式,除独资企业外,只能是合伙及其变种-有限合伙(注:有限合伙又译为隐名合伙。)与封闭公司两大类。
合伙企业,从合伙人的角度看,其优越性主要是:(一)投资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合伙人可以直接控制和执行合伙的业务,因而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二)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没有法定的经营程序,因而经营成本较低;(三)合伙本身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的利润可直接计为合伙人个人的收入,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合伙对投资者的不利之处也很明显,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普通合伙中,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合伙的代理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都要负无限的连带责任,这种风险有时是合伙人所无法承受的;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的成员地位相同;有限合伙人虽然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但有限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活动。
封闭公司,从其股东角度看,其优点主要是:(一)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二)公司可以无限期存在,不受成员变动的影响,具有稳定性。但是,封闭公司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守法定的经营程序,从而增加了经营成本,这对一个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揭开公司的面纱”(注:这是美国公司法的一个术语,原文是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使股东丧失有限责任保护;(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限制, 一般在35 人至50人之间,这在客观上限制了公司的融资能力;(四)公司必须缴纳企业层次上的所得税,从而出现“两次纳税”的问题。
美国税法规定, 封闭公司可以选择所谓“ s 公司”( 也叫subchapter公司)形式,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的负担。s 公司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式,而仅是税法意义上的一种公司。但是s 公司有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1)成员不得超过35人;(2)成员不得有法人;(3 )成员不得包含非定居的外国人;(4)股份种类必须是单一的。 这些限制的目的在于限制s 公司利用机构投资者市场和对某些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注:jesse h.choper,john c.coffee,jr., ronald j. gilson,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 4th edition, little, brownand company; p.694.)这就使不少企业无法采用s公司的形式。可见,合伙与封闭公司及其现在的各类变种虽各有其特点,但对某些投资者而言,都有其不足之处。投资者还需要更理想的企业形式。这种企业既具有一般公司的主要优点,即成员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同时,它又能象一般合伙一样灵活经营,还可以免于缴纳企业层次上的所得税,也可不受s公司那么多的限制;也就是兼有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和封闭公司优点的企业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在全美国只有二十来年的历史。1977年,怀俄明州在参考、借鉴欧洲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基础上,(注:见《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绪言。)第一个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紧随其后的是弗罗里达州。但此后十来年的时间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处于停顿状态。主要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享受合伙型企业的税收待遇尚不明确。1988年美国国税局(注:英文原文是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对有限责任公司免税的条件作了十分宽松的解释(见下文),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都能享有免税待遇。(注:choper,p.693. )这一裁决产生了巨大的反响,成了各州迅速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强大的推动力量。
由于在美国设立企业比较自由,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州设立自己的企业。这样,已经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州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而尚未制定这种法律的州面临着丧失大笔财政收入的可能。在巨大的政治经济压力的驱动下,各州客观上没有别的选择,只有尽快制订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于是,各州便在随后的短短几年之内群起效尤,有限公司立法在各州得到迅速的普及。截止1996年春,最后两个州也颁布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这样,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过程。 (注:carol r. goforth, continuingobstacles to freedom of choice for management structure in
「 正 文 」cs, at part ii, section a; charles r. o‘ kelley, jr. ,robert b. thompson,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associations - cases and materials, 2nd edition.)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一个《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示范法,1996年又对该示范进行了重要的修改。至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型的企业组织的形式在美国完全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原文是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把美国的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译为中文“有限责任公司”很容易引起误解,因为我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也被译成 limited liabilitycompany,似乎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我们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我国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我国的公司只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如前所说,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美国的封闭型公司,而不是这里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把company和corporation都不加区别地译为“公司”,在我国已经约定俗成。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也仍然沿用习惯的译法,即把英文原文中的corporation和company都译为“公司”。为了叙述上的方便和在对两者进行比较时能够加以区别,在以下的讨论中,我们有时会根据需要,把corporation 称为“一般公司”,把 close corporation 译为“一般封闭公司”,而把limitedliability company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普通合伙的设立无须办理特定的手续,其他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和一般公司都必须履行规定的申报手续后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必须办理法定的手续才能设立,但又有自己的特点。
1.设立的资格与条件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均可向州务秘书交存组织章程(注:原文是articles of organization.),组织有一个或更多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注:《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niform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以下简称ullca §… )。)就大多数州的立法看,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的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设立人可以是任何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拟议中的公司成员的代理人;(注:ullca § 202 comment. 该评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者可以不是成员,其意思是在设立后再将其利益转让给真正的成员,这是一般公司的做法。但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受让人并不能如一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一样当然取得成员的身份。)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性质也没有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州的人,也可以是外州的乃至外国的人。设立公司时的成员人数一般也没有限制,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有一个人,因此,独资经营者也可以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成员人数的上限。(注:ullca § 202 comment. 该评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者可以不是成员,其意思是在设立后再将其利益转让给真正的成员,这是一般公司的做法。但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受让人并不能如一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一样当然取得成员的身份。)这些特点与一般封闭型公司不同,因为一般封闭公司有股东人数的上限;也与s公司不同,因为s公司对股东的身份有限制;它与合伙也不同,因为合伙至少需要两个合伙人;虽然有限合伙可以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但至少必须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总数仍然不能少于两个人。但有的州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至少有两个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者必须是公司的成员,等等。(注:robert r. keatinge, (以下简称 keatinge) corporations,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and unincorporations: check thebox and the balkanization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journalof small and emerging business law,vol.1,no.1;iii-2-a.)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各种企业中设立条件限制最少,因而也是适应性最广泛的一种企业形式。
2.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完成一定的手续,包括(1 )向州务秘书申报设立文件,如组织章程及其它规定的记录(注:记录(record)这一用语是为了适应现代化通讯发展的需要。记录不一定是传统的打印文字。);(2)必须由一名成员或公司经理代表公司签字;(注:ullca§ 202.)(3)缴纳申报费用。完成上述手续后, 州务秘书应当将记录归档,并将收到申报材料与所缴费用的收据寄交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代理人。(注:ullca § 206.)
组织章程在州务秘书归档之日即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之日,但公司组织章程可以规定一个较晚的公司成立日期。一旦州务秘书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归档,第三方即被推定为已经知道其交易对象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ullca § 202 comment.)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章程(注:原文是 articles of organization或 certificate of formation.)是一个对外公开的、 证明其具有有限责任公司地位的法定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与一般公司的组织章程有许多类似之处,但有以下几点不同:
(1 )必须规定公司的存续期限:章程必须规定公司是不是有限期;如是有限期的,必须规定具体的终止日期(注:ullca §203a(5 )。)。如章程未规定存续期限,则属于任意性公司,即可随时解散。 (注:ullca §203d.)
(2 )必须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组织章程必须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成员经营的,还是经理经营的;如章程无明确规定,则推定为成员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ullca §203 comment.)
(3 )必须申明公司成员是否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注:ullca § 303(c)。)
(4)章程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制定内部的经营协议( 注:ullca § 203(b)。);在不违背第103(b)项列举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在公司章程与经营协议发生冲突时,就公司的内部关系和成员利益的受让人而言,内部经营协议优先;在公司对外关系上,公司章程优先。(注:ullca § 203(c)。)
宋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