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进行手术,由于出现医疗过错,不幸落下三级伤残,患者不得不把医院告上法院。8月4日,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前组织原、被告调解,最终双方争议达成和解,被告当场兑现70000元,原告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原告李某因驾车不慎翻了,被送到瑞昌市某乡级医院进行手术,当时原告强烈要求该医院对受伤左手进行切除,但被告却在手术过程中将原告的锁骨敲断,并没有对左手进行切除,导致手术后,全身剧痛不止,不得不转院进行第二次手术,这让原告的经济和精神造成了巨大损失和痛苦,所以不得不把医院告上法院。
此案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和伤残等级鉴定认定,医院在对李某实施臂丛神经探查术、截肢手术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过错与截肢伤残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并认定伤残等级为三级。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庭审和事实调查。认定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且发现院方对该病例的说词与李某诉称虽有所出入,但分歧不大,主办法官觉得有调解的可能,就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的分歧逐渐消除,通过协商,由医院给予李某赔偿七万元,并予当场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