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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工者非法行医治死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8/5 17:37:56】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本报曾经报道过安徽来连农民工姜某为外来农民工1岁多的女儿非法行医,导致幼女死亡一案。日前,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姜某向警方投案自首,主动赔偿了死者亲属的损失,得到了死者亲属的谅解,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审理此案时,记者了解到,死亡的1岁多的幼女竟是河南农民工夫妇的第5个女儿。

    来大连打工的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乡农民姜某,曾经在《医师法》颁布前接受过老家当地有关部门的卫生员业余培训,但并没有独立行医资格。姜某来到大连后,有时为周围的人看看小病,收费极低,而周围的农民工为了省钱,也乐得找姜某看病,时间一长,姜某也算小有名气。

    2007年12月23日下午2时许,姜某接到一位农民工的电话,让他给一位河南农民工1岁多的女儿看病,姜某看到该幼儿发烧、咳嗽,症状较重,认为是普通感冒,买来药物为她进行输液,输液完毕后,姜某收了数十元费用离开现场。后来,女孩的家长发现女儿昏迷,病状极其严重,立即给姜某打电话,心知不妙的姜某让对方立即将孩子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肺炎,立即进行抢救,女孩终因抢救无效于12月26日死亡。听说患者死亡后,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其非法行医的事实经过。经过省临床病理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系患有小叶性肺炎合并间质性肺炎及急性气管炎呼吸功能严重受损,加之输液(如过急过快)加重心脏负担,发生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今年3月19日,沙区检察机关将姜某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主持,姜某一次性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死者父母经济损失合计13万元,死者父母对姜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认为,姜某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构成非法行医罪。姜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视为自首。姜某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家长谅解,依法减轻处罚。日前,沙区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此案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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