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之家--详细信息
 
律师搜索:      
详细信息
 
产权过户未办理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3/2/28 10:11:38】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案情]
  1986年,甲与侄儿乙及其生母商定,由甲收养乙为养子。1989年,甲出资5300元在淮安市某区建65.45平方米平房一处。1991年,甲与丙结婚。1995年,甲去世后丙就此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并于2003年与本组青年丁签订协议书1份,将争议房屋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丁,合同签订的当日,丁向丙交付购房款。丙与丁申请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办理转移登记过程中,乙提出异议,房管局作出行政决定,对丙、丁的房屋转移登记一事不予办理。2008年,乙以丙为被告、丁为第三人诉至法院,主张房屋未过户,请求确认丙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房屋买卖合同仍未成立,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本案中,丙、丁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书依法成立。 二是丁与丙签订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乙以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之情形。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四是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是一项法律基本原理,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乙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驳回。


资讯搜索
社会与法
· 购物后超过“合理期间”提出质
· 《借款合同》此条约定无效,借
· 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离职索要
·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
· 压一个月发工资?!法院判公司
· 撤销判决,改判死刑,剥夺政治
· 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
· 死者家属索赔157万,只因小狗
· 买房后悔,定金能退吗?
· 未经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公司擅
专家说法
· 从复星诉SOHO中国案看公司股权
· 2013年29天假期中18天被指从周
· 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
· 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承担
· 从一起拍卖纠纷谈竞拍文物、艺
· 行政不作为合法性审查相关问题
· 对“以共犯论处”的理解
· 浅析“说理执法”的内涵
· 熊秉元:掀起你的盖头来
热门资讯
· 贪7000万、网游氪金、住10万1
· 警方披露电信诈骗升级版:给自
· 网络名人“边民”董如彬涉嫌虚
· 贵阳837名学生被强迫冒充特警
· 武汉新洲区委书记被查 湖北多
· 海南省工业学校发生集体伤人事
· 河北一镇书记边吃边骂:老百姓
· 中国律师:何去何从?
· 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
最新评论
无标题文档
会员注册  |  在线留言  |  站长简介  |  联系我们  |  后台管理
衡明律师事务所    潍坊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方圆网通